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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为了纠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又规定了再审程序。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再审程序功能的实现。本文在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程序要以"依法纠错"作为指导思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诉讼权利为本位;并且从主体、时限、事由三个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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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种制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以法的正义性为价值取向,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发动民事再审程序各种主体的合理性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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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该程序做了重大修改.但现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和不断深化的法学理论研究,尤其是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都表明,再审程序的修改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再审过程中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于是,改革再审程序,尤其是启动机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的热点问题.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现状入手,分析弊端,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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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制度是再审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启动再审的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职能和扮演的角色不相符合。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等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启动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院的权力,而赋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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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仍然存在弊端,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应以既判力理论为指导,把握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端正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在立法上将“审判监督程序”更名为“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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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再审程序主体制度的建议: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建立申请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之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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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再审程序主体制度的建议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建立申请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之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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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制度是再审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启动再审的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职能和扮演的角色相悖。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等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启动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院的权力,而赋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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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审和再审的不同程序功能导致了司法公正性与裁判安定性以及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冲突。由于我国对上诉审与再审的关系在理论上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制度上又缺乏使二者协调运作的机制,故再审程序由特别救济程序向普通救济程序"异变"的趋势愈演愈烈,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鉴此,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科学的定位,重新构筑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并对再审的启动实行严格限制,以协调二者的运作并使之形成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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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容易导致对再审程序的滥用,有关提起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宽泛、混乱容易导致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从而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确定力和公信力。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考虑确立“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追诉”等诉讼原则,对申请抗诉的次数加以限制,建立包括申请再审程序和申请抗诉程序的完整的申诉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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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事后的补救程序,是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予以撤销,对案件再次审理来保障民事争议解决的公正性。能够引起法院对民事案件再一次审理的法定事实与理由,就是再审理由。科学地设定提起民事再审的事由是为了在实现再审程序的目的——对实体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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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必须重新建构,应将公正、安定和效益作为价值目标;将告诉处理、程序公开、诚实信用作为再审程序的原则;并对再审的程序规定作出重大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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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再审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观念和诉讼制度上存在共同之处,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深受日本的影响,对于日本相似的规则凝结成的经验财富加以利用,应当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本文就日本民事再审程序所涉及的再审诉讼的程序构造,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补充性与驳回再审后的权利救济和再审案件的管辖等四个问题,结合我国的现状进行了一些比较和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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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强法院、弱当事人”之状况有违诉讼法理,不仅案件的发动机制缺乏科学性,而且审理过程出现裁决权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要得以矫正,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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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是为设定再审程序在人民法院内部运行轨迹、规范法院再审工作流程的制度安排,主要调整立案庭、审监庭在审查与审理再审案件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并服务于救济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我国的再审程序已由三大诉讼法所规定,但在现行再审程序框架内如何优化中观层面的再审程序运行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尤其需要司法实务界人士给予关注.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拟以民事再审为主要考察对象,以探寻再审程序运行机制的演变轨迹为基A 14-1析现存"立审二次分立"再审程序运行机制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最终提出关于实行"立审一次分立"模式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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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法律调整日趋多元的当下,司法救济最终防线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审慎行使,不仅关乎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安定性的确立,也是司法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功能注定自由裁量权在民事再审中的行使必然受到特殊的限制。文章在分析民事再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艰难抉择背后隐藏的价值冲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遵循的六个方面的价值规则,并建议根据实际以价值原则的层级性规范具体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构建可能的框架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期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更为个性化、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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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强法院、弱当事人"之状况有违诉讼法理,不仅案件的发动机制缺乏科学性,而且审理过程出现裁决权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要得以矫正,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衡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