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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盐船水运为盐业运输主要方式,盐船失事则会严重影响盐商营运与国家盐课收入。清初,清廷即出台失事盐船“淹消补运”条例,为食盐水运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后随盐区盐业经济发展,更将该条例从权宜之法发展至常法,直至升级为国家大法。然而,有清一代,“淹消补运”条例在实践中不断遭遇来自违法官吏、不法船户甚至盐商的破坏。这促使该条例在整个清代不断得到修订完善并于清中后期逐渐形成较系统的“淹消补运”法制体系,但其实践效果仍然陷入短期时好时坏、长期不断恶化的困境。纵使如此,因“重商”成为近代以来国家发展共识,“淹消补运”条例在屡遇撤销提议的同时,一直延续至民国。清代“淹消补运”条例演变的漫长历程展现了清廷为平衡“杜弊”与“恤商”而进行的艰难探索,同时也彰显了清代盐业国家法制体系的弹性。  相似文献   
62.
63.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政府结构及司法体系的日趋完善,商会商事仲裁制度受到很大影响.从法律规范上看,作为商会商事仲裁职能的重要表现,商事公断处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直到1936年才明确其法定地位.具体商事纠纷过程中,受限于党政及司法机关职能的扩展,商会的商事仲裁空间及权威一定程度上萎缩,但由于抗战前党政、司法职能扩展囿于一定范围,尤其是社会经济活动仍不得不依赖商会的力量,才能维持执政的稳定.在这种背景下,商会与政府之间呈现出既被控制又被依赖的双重特性.  相似文献   
64.
《民法典》技术合同章体现了商事化变革的趋势,技术合同制度的商事化变革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其推动力量主要来自制度和现实两个层面。知识产权法对技术合同章商事化变革具有促进作用,并对其独立性产生影响。在商事化变革中,技术合同章的管制主义倾向弱化,应当将技术合同定位为关系合同,并对技术合同条款从商事角度进行解释,为在技术合同章具体制度规则中体现商事化变革的要求,有必要均衡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性条款,限制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对技术成果共有规则从商事角度加以适用,并重视技术成果优先受让权规则的作用。  相似文献   
65.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迅速发展,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比较协调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联合国及其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建立和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相继制定了1958年的纽约公约、1976年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的贡献不仅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而且为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探索出成功的经验。作者在总结联合国经验的基础上,阐述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特点,揭示了现代国际法的某些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6.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一个非常快捷和有效的方式。友好仲裁的效力也已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司法判例、有关国际公约和示范法所承认,但友好仲裁在我国尚不为人所熟悉,故而急需完善我国《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67.
中日韩地理位置邻近,历史文化互相交融,近年来,三国贸易额从1999年的1300亿美元左右增长至2022年的近8000亿美元,三国在制造业领域的竞争性有所增强,在服务贸易领域有着较强的互补性。中日韩三国合作既推动了三方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又带动了东北亚地区和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当前,全球产业链布局调整,传统经贸体系面临挑战,构建一套行之有效、公众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国家间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手段。中日韩三国之间加强法治交流,发展完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形成诉讼、仲裁、调解、法律查明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三国自由贸易过程中的各类商事纠纷。中日韩调解中心的建立旨在为RCEP、中日韩自由贸易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中立、独立、专业的国际商事调解平台,为商事促进与纠纷调解提供便利,发挥中日韩调解中心与政府、法院、仲裁、商协会合作共建调解室的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三国企业解纷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值2023年11月4日中日韩调解中心启动之际,我们邀请7位中日韩三国从事国际商事调解的理论与实务专家畅谈“中日韩国际商事纠纷与调解制度”,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68.
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和归属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在中世纪商人法基础上的现代商人法对国际商事交易的展开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现代商人法只是规范跨国商事交易行为的习惯性规则,除了被纳入国际商事条约以及各国法律所共同采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外,现代商人法的其他渊源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约束力.由于现代商人法的渊源不全是法律,它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69.
在中国近代的行业纠纷解决机制中,纠纷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法和行业习惯法的契合,明确了行业纠纷解决中所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从中找出纠纷解决的合意。行业组织在一定范围之内充当了仲裁者的角色,是行业纠纷解决的主体。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通过国家的立法,保障了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程序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行业纠纷解决由原来的注重实质正义向注重程序正义转变,提高了纠纷解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对当代的行业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借鉴。主要实例来自于四川自贡盐业的档案、文献,盐业纠纷的解决机制实际上在近代的中国呈现出一种解决方式多元化、行业组织与地方法院互相协作、配合和注重习惯法、解纷程序的特点,不失为近代行业纠纷解决机制较为合理的一个蓝本。  相似文献   
70.
2014 年10 月1 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从信息公示的角度解决了新 《公司法》颁布后引发的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但是,《条例》的位阶与《公司法》不具有对称性,其具体内容也需完善。 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争论不休,其中颇具代 表性的“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与“双重性质说”均不能揭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而“法律事实记录环节说”准 确地揭示了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大有裨益。但《条例》还存在着对公 示信息真实性要求不明确具体、对企业信用等级区分不细等不足,应通过引入公证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来予 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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