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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社会第一个长期的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尽管其管辖的罪行只有四种,但其管辖权的行使仍然难免与国家司法主权发生法律冲突。因此,尊重国家司法主权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就成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使命。为此,国际刑事法院将其管辖权的行使定住在补充性这一前提之上。本文结合国际刑事法院对达尔富尔问题的管辖事例,阐述了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发展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创立和具体表现,并就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提出了自己见解,同时也对国际刑事法院对达尔富尔问题的管辖是否具有法理支撑明确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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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罗马规约》的通过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 ,与《联合国宪章》正义、和平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在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 ,《罗马规约》为国际化法治进程提供了发展契机。对于惩治已然犯罪的实然性、威慑未然犯罪的应然性方面 ,新诞生的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缺失的弥补 ,会成为国际社会惩治严重国际犯罪的最佳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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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杰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9-12
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它的设立被誉为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但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有效惩治犯有其管辖之罪的罪犯且有效预防犯罪 ,还有待实践的证实。这里以双重犯罪原则为视点 ,从法理学角度阐释了国际刑事法院引渡请求的国际法效力 ,认为国际刑事法院欲惩治犯有其管辖之罪的罪犯必须要将之引渡至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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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积极筹备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但最终却拒绝加入,这其中的深刻原因及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微妙关系很值得探讨。本文在分析了个中原因之后,又对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进行了展望,得出加入国际刑亨法院是大势所趋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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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南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93-98
安理会通过的实践《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6条的三个决议始终伴随着安理会内部及国际社会各方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分析该条款的适用情况及实践中存在的质疑,追溯其起草历史,分析适用该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对正确适用第16条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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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涛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2(2):38-42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信托基金在被害人学领域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信托基金具有管理体制独立性、法定功能双重性、资金来源多元化等基本特征。同时,在"自愿捐款"指定用途、信托基金自行援助权与法院司法权关系等方面存在争议,并可能导致法院管辖的犯罪被害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但不能因此否认信托基金援助机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信托基金的顺利运作需要国际社会的协商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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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江菊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74-78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正式生效宣告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规约》及其附件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包括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知情权、人身权和隐私权获得保护的权利及获得赔偿的权利等,具有全面性、充分性及保障性的特点。考察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措施,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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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也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重要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刑事法律中,不但存在这一原则的缺位,而且有许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内涵相违背的规定。在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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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烨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3):204-206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已于 1998年 7月通过 ,该规约确立了一种强制性普遍管辖权 ,即没有第三国的同意也使其承担规约的义务 ,这是对传统国际法的重大突破 ,受到许多国家质疑。作者分析了该管辖权在现实中的演变 ,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