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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抵押权的实现不能及其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群  李锴 《江西社会科学》2002,(10):190-191
我国的《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虽已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有一些模糊的认识。文章拟对抵押权实现不能的原因及相应的救济手段作一些总结,以期对抵押实践有所指导。  相似文献   
92.
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是对物权行为独立性、公示性原则的借鉴,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应当以标示行为作为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改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为标示要件主义。进而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统一为公示要件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对抵押权变动过程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按照物权行为三原则理论构建抵押权变动的理论和制度,既可以改变现行抵押法律制度复杂而漏洞颇多的窘境,更重要是对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起到现行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93.
文章指出了我国大陆抵押权制度的发展与台湾及其它国家抵押权制度发展的联系;分析了我国大陆抵押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探讨了我国大陆与台湾抵押权制度的相同及不同之处;提出了借鉴台湾抵押权制度中有益成分,完善我国大陆抵押权制度的基本思想。  相似文献   
94.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对物权公示的信赖、平衡善意第三人与原权利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行政诉讼中善意取得制度如何影响法院撤销违法的不动产登记在实践层面存在分歧。通过对法院裁判思路和法律相关规范的分析,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可以产生阻却撤销违法不动产登记的效果,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可引入抵押权追及效力以保障权利实现,《民法典》对抵押物转让规则的重塑为此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95.
抵押权属于物权,抵押权的创设属于物权变动。而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而物权变动不仅涉及权利人个人利益,而且,对于不特定的义务人也会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因此,现代各国立法从直接保护变动物权的当事人、间接保护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强调物权变动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96.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地位优于建筑物抵押权 ,且当与消费者权利发生冲突时 ,应对后者给予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垫付款项请求权应当排除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97.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宏弢 《学术交流》2004,(11):42-45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选择将决定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和归属。分析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学理不难看出,登记对抗主义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其作为动产抵押的共识方式并不可取。而登记成立主义,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抵押权人可以凭借其对抗力获得救济,从而有效地解决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可见,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公示方式,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并且,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为这一公示方式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98.
本文针对目前有较多争议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通过比较不同观 点,进而澄清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其性质。以便能切实解决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承 购人对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其优先受偿次序以及当前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相似文献   
99.
作为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一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得到了最优化的利用。但重复抵押中,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能满足多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使重复抵押中的多个抵押权均能得到公平的实现,于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和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关系甚巨。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以登记主义为主,以平等主义为辅”的一般清偿规则,虽极有利于保护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对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应如何实现则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应在保障顺位在先抵押权的前提下,允许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时,可先行申请实现抵押权。  相似文献   
100.
抵押权登记制度是一种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制度。而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并没有相应的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法律规定,当事人办理森林、土地、汽车等登记时,林业、土地、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拖延拒办现象多有发生,法律也没有登记程序、登记机关责任等有关规定,致使抵押权登记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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