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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刘安宁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69-72
考虑到在建船舶的特殊性,有必要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寻找新的方式。学者们目前提出的观点有三种:一是借鉴浮动抵押理论,引入项目接管人制度;二是引入让与担保制度;三是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实现。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建议采用如下方式来实现船舶抵押权:在发生须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将在建船舶按照评估价值折价转让给债权人,然后由债权人负责履行与船东(或船厂)的造船合同,直至船舶建造完成,最终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相似文献
52.
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被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在确定工程款债权在诸破产债权中就破产财产受偿的位次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出台的背景及其功能,考虑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来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53.
因市场经济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的需要,保留所有权买卖被广泛采用。但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论文以有关立法选择为背景,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法学理论和现行规定的双重角度,对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与第三人的抵押权的关系、买受人的撤销权、出卖人的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4.
赵守江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0-27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但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上,采纳传统的单一物上追及说,未必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最佳途径,并且会不当地放纵原来的抵押人,也难以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十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采纳单一物上代位说,抵押权的效力又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采纳物上追及与物上代位的选择竞合说,由抵押权人选择物上代位还是物上追及,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理想的途径。 相似文献
55.
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权利益保护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应对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进行合理规制.规制措施一为合理界定正常经营活动,二为确认限制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其中法定事由需从解释论角度予以完善,约定事由中则应着重加强对自动固定事由的调整. 相似文献
56.
同一海产上有数个担保物权时,各类型权利间关系如何,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海商法第25条对此亦有所明文,但该条的简单化处理,其合理性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主旨,已有所不符,因此从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作学理性的研究甚有必要。 相似文献
57.
<物权法>在抵押权、质权制度方面的一些改进,将对抵押权、质权竞存问题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应综合考虑影响抵押权、质权竞存顺位的因素包括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的差异、当事人主观善恶的差异、地域范围等,并综合考察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即准善意取得制度)等制度,妥当解决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58.
张惠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7):37-40
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项抵押权时,如次序在后的房地产抵押权先到期,应等到第一个债权到期时再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先偿还第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余款则用以偿还第二个抵押权;如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则采取顺序固定主义更有利于抵押权的交换价值在市场上发挥作用,从而减少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相似文献
59.
金丽婷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43-45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对基于动产占有和基于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的保护,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了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拓展至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0.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而原始取得阻却了新所有权与原所有权的系,原所有权上所存之负担不能延续及新所有权。虽然某些原始取得的形式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准新所有权人的权源,但当在原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时,如果一概适用一般理论未免有不公平之嫌,因需要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正,以求法律之公正和缜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