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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在数字化时代,由于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的生产和传播形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此,中国版权制度应进行改革,即建立更为有效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的版权终止制度、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消除版权产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社会第三部门的作用,使用新的版权授权模式. 相似文献
542.
网络爬虫是一项能够根据指令自动搜索并抓取指定网络信息内容的新兴互联网技术,存在被滥用之风险。作为爬取网络版权数据信息的工具,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对于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的规制多见于民法与刑法领域,忽视了行政规制。目前存在的网络爬虫行为侵权规制过于依赖司法手段、缺乏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必要规范以及行政机关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的互联网监管缺失等问题,阻碍了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行政规制的应用与发展。对此,可以从构建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的全覆盖预警系统、完善网络爬虫行为版权规范内容和设置网络爬虫使用者自律管理义务等方面着手,充分利用行政手段遏制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保护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43.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7-23
我国的数字音乐市场采用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是否合法需进一步讨论。本文以反垄断法为视角,以腾讯音乐平台为例,分析得出,在当代数字音乐平台的竞争中,腾讯音乐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现实中,由于网易云音乐优秀的音乐社区文化,从而产生了一定的对抗,市场竞争状态尚且良好,但是我们仍要警惕数字音乐市场可能发生的垄断危机,进而作一定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544.
华劼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27-31
知识共享是在反版权的浪潮中产生的.近年来,各司法管辖区域都在引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香港的知识共享计划已于2008年11月开始推广.在分析了知识共享产生的历史背景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知识共享组织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香港知识共享机制的构建以及知识共享在香港推进的优势和难点. 相似文献
545.
经过长期且广泛讨论,主流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是人类创作作品的工具,并应当从客观结果上判断其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该观点也被司法裁判采纳。未来研究的重点应是,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的作品认定与版权归属的特殊性问题。生成式AI作品版权的数字化、强需求性和高生成效率三大特点,要求我们在尊重作品版权私权性的同时,对其挖掘文本与数据的行为以及对其生成作品的使用,持更为开放的态度。为适应生成式AI产业需求和未来应用场景,可以在既有版权规则基础上探索建立版权共享模式。同时,在版权归属上,注重作品创作的实质性智力投入并侧重投资激励,扩大合作作品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546.
《成都大学学报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2,(6):F0003-F0003
为明确作者著作权利,严格遵守期刊出版法规,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本刊郑重声明:1.凡向本刊投稿的作者,均视为同意将在本刊发表的数字化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使用授予编辑部及相关数字出版单位。如有不同意者,请来稿时注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相似文献
547.
数字音乐版权的独家授予模式本质上并没有违反法律,其是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向正版化过渡带来的竞争产物,但数字音乐平台利用独家授权模式也产生了垄断的效果。对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可以发现,垄断的出现是为了应对平台经济内部需求的不断扩大,由独家授权商业模式的吸引力和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缺乏合力导致的。尽管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平台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干预,但数字音乐市场仍然存在着“寡头垄断”、音乐盗版高发和缺乏公平营收体系等问题。以平台经济领域的视角观察数字音乐平台的版权滥用问题,应该从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市场的平台垄断原因入手,从不同角度审视音乐产业经营的其他要素,规范对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的管理,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避免出现“监管部门不放心、竞争平台不满意、平台用户不高兴”的治理困境,让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市场的竞争秩序重回正轨。 相似文献
548.
刘沛君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48-52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重塑网络版权产业,导致网络版权保护中利益分配失衡。技术发展对现行规则造成了一定程度冲击,也为版权侵权治理方式变革提供了机遇。过滤技术可用性及准确率的大大提高使得各国开始关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滤义务的可行性。适应平台责任改革趋势,立足我国国情,兼顾产业发展,将过滤义务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范围,既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又能对网络版权进行周密保护,促进文化产业与平台经济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549.
550.
姚万勤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5):30-35
互联网迅猛发展致使声势浩大的大数据时代骤然降临,在社会尚未变更新理念和确立相关制度之前, 如何保护数字版权凸显出较为纷扰的司法困境?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刑法在此类问题上的规定乏善可陈, 保护范围的局限未能使数字版权得到应有的重视,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缺失未能突破以传统复制权为中心的窠臼,主观营利目的的局限导致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难以得到制裁?因而,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变更立法?保护理念?完善罪名的相关内容成为刑法应对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