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326篇 |
免费 | 10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9篇 |
民族学 | 1篇 |
人才学 | 3篇 |
丛书文集 | 84篇 |
理论方法论 | 15篇 |
综合类 | 211篇 |
社会学 | 14篇 |
出版年
2023年 | 10篇 |
2022年 | 7篇 |
2021年 | 8篇 |
2020年 | 7篇 |
2019年 | 6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4篇 |
2016年 | 9篇 |
2015年 | 6篇 |
2014年 | 16篇 |
2013年 | 18篇 |
2012年 | 31篇 |
2011年 | 27篇 |
2010年 | 26篇 |
2009年 | 29篇 |
2008年 | 29篇 |
2007年 | 32篇 |
2006年 | 14篇 |
2005年 | 18篇 |
2004年 | 10篇 |
2003年 | 4篇 |
2002年 | 11篇 |
2001年 | 10篇 |
2000年 | 2篇 |
1999年 | 1篇 |
199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3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43 毫秒
71.
刘萍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6):93-100
国际航空环境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从标准或技术措施到兼采运行措施和市场措施, 从关注噪声和地面空气质量到关注全球气候变化, 从关注航空减排与减噪到关注航空环境治理中的可持续燃料开发、融资、适应等衍生问题的演进历程。国际航空环境法今后可能面临更大挑战和发展困境, 但体系会更趋完整, 基本理念会逐渐清晰, 法律效力会不断加强。 相似文献
72.
毛永红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4-38,44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流域水管理法律系统,并设立了相关的职能部门,但由于流域水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的不完善,导致流域水管理法律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包括构成性立法缺陷,规定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涉水主体协商机制不健全,管理监督职权不清等法律问题。为此,我国有必要改进流域水管理立法。 相似文献
73.
王晓丽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3):42-44
环境非政府组织是对传统的全球治理体制在解决生态危机及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所做出的反应。它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扮演了重要角色,与主权国家、联合国、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的合作将更全面、紧密、深入和多元。 相似文献
74.
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刍议——以系统法学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铁军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发展中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国际环境法的一条主线。国际环境法是在保护国际环境方面协调各国行动的法律,只有各国切实履行国际环境法所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本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处理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合作,才能真正实现一国乃至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原则,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着重强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协调。通过以系统法学为视角,对这一原则的基本要素即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作了系统内部和外部全面和深入的探讨,以求在理论上更好地理解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在实践中加强原则的应用。 相似文献
75.
生态旅游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产生和发展,并贯彻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一种具有强烈生态保护色彩的旅游方式。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丰富,但现实中生态旅游并没有达到预设的效果。环境法在落实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方面,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76.
秦天宝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3):16-19
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为应对人类环境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分支,与传统的国际法及其各个部门相比,国际环境法具有公益性、科技性、综合性、早期性、超前性和区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 相似文献
77.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扬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4):549-553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源于国际环境法,该原则构成国际合作、构建和提升发展中国家履行国际环境法的能力,以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法律基础。中国国内环境法应吸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创新机制,以解决中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78.
79.
以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的部门法划分为标准,形成了“行政法说”“经济法说”“社会法说”“独立部门法说”等有关环境法性质定位的传统学说,造成了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基于对传统部门法理论下环境法性质定位困局的反思,又形成了“行业法说”“边缘法说”“交叉法说”等有关环境法性质定位的新兴学说,同样给环境法的性质定位造成了认知焦虑。其中,“领域法说”提出的“领域法”概念则为纾解环境法性质定位的认知焦虑提供了必要而妥适的解决思路,从而使得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有了真正的理性回归。对环境法的领域法性质定位之归位效应的思察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法作为领域法的性质定位对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学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构建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要素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法学体系,从而为我国环境法学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环境法作为领域法的性质定位对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治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统合环境立法、综合环境执法、集合环境司法、全民环境守法等多个环境法治环节,进而影响我国“多元共治与多规范协同”的、“四位一体”的环境法治体系工程建设与发... 相似文献
80.
汤皓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9):45-46
对“为什么要有环境法”这一命题的回答,不能等同于论述环境法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它有有自身的研究进路:环境问题的产生及保护环境的迫切需求是最直接的原因和推动力,通过法律来规范环境问题、保护环境具有其他方法所不可替代的功能,而传统法律解决环境问题的不足与无力促使环境法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