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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扭转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窘境有所裨益。但由于制度矛盾及配套措施欠缺等多种原因,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与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制度价值,我国应着重从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陪审员遴选程序、增加陪审权力、强化陪审义务四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92.
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贵州省锦屏一带,苗、侗民族在清朝时期签订了大量的山地买卖、租佃契约,现存部分成为研究中国经济史和法制史的重要要资料,但仅仅从契约,甚至是部分契约的内容来准确揭示锦屏林区家族林业管理方式和在林业经济的背景下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问题是不够的,还必须利用诉讼文书、官府告示及口承资料与其进行互证.文章就一些学者在锦屏林业契约研究中提出的林区家族私有制、林业纠纷的民间处理等观点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993.
杨青贵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11-118
财产性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属性,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实现仍然离不开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价值的实现面临着来自集体组织内部和外部各种力量的制约,严重阻碍了集体土地经济价值的释放,影响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妨害排除应当坚持多元化思路,既要从宏观上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妨害排除的一般方式,更要建立起防治政府公权力、农村集体组织等典型妨害的法律规制规则。 相似文献
994.
张洪润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4):71-76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表明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随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将消费者协会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作为法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检察机关未被明确赋予诉权,公民个体更被置于原告主体范围之外。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单独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都存在局限性,而且仅仅依靠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能完全周延公益诉讼。为了更好地维护好公共利益,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公益诉讼主体模式,使各个主体之间互补有无,将是未来立法的趋势。 相似文献
995.
张显伟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4):103-107
借鉴他国经验,构建多元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必要的;行政诉讼多元化证明标准的构建应考量行政案件的类型、证明的难易程度、行政决定的重要性和行政管理的特点等因素,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设计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96.
997.
自现代化发展起步之后,司法渐成稀缺性社会资源,诉讼效益问题日渐成为现代诉讼法学的重要课题.既有研究大多全盘排斥诉讼效益的非经济性价值因素,在研究方法上也过于保守,不敢突破固有的“投入—产出”模式,这与现代经济学理论发展及民事诉讼的新型化实践相去甚远.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专业分工理论透视民事裁判组织体系、以规模经济理论分析复合型诉讼、以机会成本理论分析预备诉讼、以外部性理论分析公益诉讼等现代型民事诉讼形态,旨在为我国诉讼效益的实现问题提供某些新视角. 相似文献
998.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项中国独有的检察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长期以来的质疑,影响了立法关于制度的立场和制度的发展,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实践中阻力较大、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文章针对质疑焦点,在辨析民事检察监督性质、功能、法律定位的基础上,对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司法终局性、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处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等相关民事诉讼原则的统一性、协调性以及民事检察监督如何促进这些原则的贯彻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999.
王海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0-23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但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面临一系列的重大问题,如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群体性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等事件,对于诸如此类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受损的案件,虽然我国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该规定较为笼统、模糊,且缺乏相关配套程序保障实施,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益诉讼的提起。有必要通过对其他国家公益诉讼制度的对比研究,进而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00.
胡俊华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4):43-46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部分公诉案件被纳入和解程序。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无论是从新法对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视程度以及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来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活动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了新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展望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