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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在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立足于解决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问题。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实质不仅是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具有客观、中立、专业等优势。在第三方监督评估过程中,第三方组织承担审查合规计划、监督合规计划实施以及评估合规整改情况的职责,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履职进行组织、指引及监督。目前在制度层面,仍需进一步优化第三方组织的责任承担形式,平衡检察机关主导地位与第三方组织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并从回避机制、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争议解决以及程序公开等角度完善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运行程序。 相似文献
112.
苗泽一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1):228-240
智能时代不仅对传统的社会信任体系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产生,本质上来说解决了在零信任基础的互联网中实现信息交换过程中的辨伪。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智能技术在实践中成为了一种具有可替代性、便捷性、安全性的新型防伪验证与授权应用技术,这种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为社会治理特别是民事领域的信用制度实践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从而将解决传统社会中合约制度的风险。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数据技术,具有分布式去中心化、无需信用系统、不可篡改和数据加密安全的技术特征,可以在社会信用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智慧时代的法治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面对社会发展中的信任危机,探究区块链技术驱动的智能合约技术运用的优势对于推广新兴技术的实践化应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区块链技术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个人权利保障的不确定性、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负面效应挑战,其原因在于区块链应用存在私钥安全性风险、算法风险、基础支撑的局限性等技术因素隐患。面对区块链的应用风险,传统以硬性法规作为核心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缺乏监管的新兴技术因其技术逻辑的缺陷,将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明... 相似文献
113.
刑事合规计划的首要功能在于预防企业犯罪。诸多的企业合规失败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合规计划的质疑: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与其基本功能存在冲突、合规沦为花钱免刑腐败机制、表象特征极易被模仿、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等。当前的合规失败多源于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仅形式有效而实质失效。实质有效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核心。在外部监管无力保证实质有效的情况下,从企业内部激发合规内生动力是防止书面计划失效的有力举措。要实现这一目标,需着眼于对实质有效性更具影响力的企业非正式规范。此外,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效用边界与程度划分标准,是企业在外部监管环境下必备的生存之道。 相似文献
114.
马永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5):249-262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