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6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39 毫秒
41.
黄奇中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6(4):391-397
我国刑法的目的仅仅是保护法益,还是包括惩罚犯罪以维持社会秩序,运用一般的刑法解释方法难以作出解答。刑法目的的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有其必要性。根据合宪性解释,我国刑法的目的包括保护法益和惩罚犯罪以维持社会秩序两个方面,而且后者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这不符合刑法以及宪法的发展趋势,因此,有必要根据宪政的精神、价值对宪法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使之顺应注重保护法益以及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刑事法治的时代潮流。 相似文献
42.
方建中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5):64-67
新宪政论通过对制度权力进行创新性探索,将政治制度的功能定位从传统宪政主义理想化的"有限政府目标"扩展到"设计制度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普遍的社会福利"等方面,将制度设计视为一个人人参与的长期的社会事业,充分肯定了人在制度安排中的主观能动作用.最后,新宪政论为培养"公民美德"指出了新的方向.所有这些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颇具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43.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应然的平等保护与实然的非对等对待的矛盾使农民工的平等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从宪政制度上给予反思并努力去完善制度建设是实现农民工平等权的切实途径. 相似文献
44.
谭绍木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05,7(4):40-42
行政规制对于一国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总福利提供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然而行政规制不是万能且并非总是有效的。只有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之中,才可能使行政规制与规制缓和之间达到大致的平衡,实现经济发展、人权保障与人格发展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45.
尹华广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35-140
梁漱溟的法律思想可分为早期、中期、晚期三个不同的阶段。其早期法律思想取向主要是认为“中国必用西法”;中期法律思想取向主要是认为“中国必不能用西法”;晚期法律思想则认为“法制与民主的前途必在中国逐步展开”。其早期法律思想是其功利主义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中期法律思想与晚期法律思想,则是其现代新儒学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但侧重点不同,中期侧重人的因素,晚期侧重法的因素。 相似文献
46.
立法监督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它是法治理论及宪政理论发展的产物,同时它也折射出西方法治理论发展的历程和法治观念的变革,这一历程基本上分三个阶段:自然正义时期,法律正义时期,宪法正义时期. 相似文献
47.
"宪政"是民主与法制的完美结合。"82宪法"突出了"政治模式归依生活秩序"与"制度理性软化阶级专政"两项特征。前者强调权利实现,后者意味权力限制。它们分别在"公民权利的具体化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党政分开与依法执政行政"方面得以落实。这些在当时蕴含着新意而于当下成为了中国宪政的趋势和重心。 相似文献
48.
郑率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70-76
“民末宪政”是一个新提出的学术课题,该课题相关内容在以往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中长期未能提上重要位置。与民末宪政相关的研究虽早已有之,但由于研究视角和研究视野的限制长期没有深入的进展,民末宪政并没有真正进入历史学的视野。民末宪政的整个过程,经历了从酝酿、制宪到行宪三个阶段。随着新资料的发掘,民末宪政各个阶段的历史细节都需要进行充实。民末宪政是中国近代政治史上一场重要的政治改革,基于对宪政和民主概念的认知,认为从蒋介石、从国民党或从整个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等不同视角看问题,对民末宪政的历史诠释就会丰富起来,研究视野就会得以拓宽。 相似文献
49.
张立刚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4-52
信访权利是宪法上公民的监督权,信访制度是保障公民实现其监督权的一项刺度。并没有也无力承担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的功能。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就在于其功能的异化。有的监督功能被弱化,本不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却被强化,甚至有代替司法救济成为权利救济主渠道的趋势。因此,要使信访制度的困境得以求解,宪政框架内两条变革思路必须同时并举:一是强化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二是剥离信访制度的权刺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50.
自亨利八世在英国开启宗教改革运动,宗教冲突就一直充斥于16、17世纪英国社会变迁的洪流之中。长期的宗教冲突给英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也在宗教冲突的长期冲击下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一方面是存在千年之久的教权与王权二元并立的政治格局在宗教改革完成后彻底终结;另一方面是宗教冲突直接推动了17世纪两场宪政革命的爆发。在此作用下,至17、18世纪之交,近代英国宪政体制初具雏形,议会主权原则、新教国王原则及人权原则等英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最终确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