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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姚国艳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4):71-76
“综合为治”的法律传统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传统法律中的综合为治包括:人治与法治结合,治官与治民统一,审判与调解并举。其中,人治与法治结合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治官与治民统一促进了家庭内部以及官与民的和谐,审判与调解并举促进了人与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92.
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利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69-71
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重新分析举证责任分配的本质。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依据,阐释举证责任分配的理由;运用法律行为的相关理论证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实体法解释的本质;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重新构造了举证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9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若干契合现象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其中蕴藏着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的元素,但两者也仅仅只是暗合而已,西方法律的东方价值取向只是对其自身僵化的一种反动,是一种后现代的投射,实质上两者仅有相似的外形,其价值基础、精神气质和内容却迥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西方学习和移植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是主要的途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并不能为我们提供充分有效的资源。 相似文献
94.
张原野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3):51-54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是理论上争论较大的问题,同时也是审判实践中在认定和处理上都存有很大分歧的问题。但不可否认,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比较研究,试图对共同侵权问题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95.
王仁富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2):30-33
把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纳入法制轨道是建立有效的危机管理机制的关键环节。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出发,首先简要阐述了加强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然后进一步分析了目前中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优势及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96.
道义逻辑不是坏逻辑;道义逻辑不是因为实际应用而产生,它不能够即时的被法律逻辑所应用并不表明它毫无作用;即使是在应用领域同样可以有广阔的前景;在知识表达领域,在多智能主体系统领域都可以看到道义逻辑在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97.
论动物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泰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3(5):114-117
动物权利论或者动物主体论是一个时髦的话题。保护动物是否意味着要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动物权利论或动物主体论在理论和实践中是否站得住脚?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动物权利论和动物主体论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动物在法律上仍应当作为特殊物、特殊的权利客体来看待,并提出我国的立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应有定位。 相似文献
98.
中产阶层的法律行为方式与和谐社会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素云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0(2):9-14
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基础之上,以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为整体目标,以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配置、人际利益关系协调整合为核心内容,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平等自由为价值依归的社会秩序状态。和谐社会在形式方面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主体行为的规范性、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其实质方面意味着社会利益的公平合理配置和整合,社会利益冲突按照民主法治的原则和机制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进而实现多元社会利益动态综合平衡。中产阶层的法律行为方式具有理性化、讲平等、重诚信、守法度等特点,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缓和与消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具有重要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99.
从全球范围来看,合作社既是对过度市场主义的反抗,又是应对公共物品供应不足的补充,更是有温度“社会”互助的载体。基于3个不同组织形态的农民合作社考察,试图揭示合作社运营与地方文化伦理、社会网络、文化风俗的互动逻辑,提出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走出合作社发展的范式困局,立足中国农村特殊的社会结构需求,注重合作社发展的社会文化基础与功能,引导合作社与地方社会相适应,使其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综合性载体和新型治理单元,发挥创造社会空间与社会资本的功能,激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基础单元效能,从而构建一种文化共生、经济共享和治理共同体的复合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100.
谭喆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4):73-79
在电商平台购物中发生危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砍单”行为日益增多,当事双方冲突不断。造成“砍单”行为与日俱增的根本原因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判断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因此,有必要对“砍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应当注重事前规范,即统一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判断标准。其次,要规范电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即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不能单独由电商平台制定。最后,在“砍单”行为发生后,既要规范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同责任承担也要规范电商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