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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鉴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将劳动力转移、农业技术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联系起来思考,可以具体地考察劳动力转移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文章以农业技术水平作为门槛变量,选取2009—2019年中国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利用泰尔指数测定城乡收入差距,以劳动力转移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构建面板门槛模型,实证得出劳动力转移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非线性影响.研究发现:劳动力转移可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且该影响具有单一门槛效应.在农业技术水平较低时,劳动力转移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收敛效应较小;当农业技术水平越过门槛值达到较高水平后,劳动力转移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几乎增加了一倍.此后,通过替换解释变量泰尔指数为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替换核心解释变量农业技术水平为农业生产效率重新建立面板门槛模型,发现上述结论仍然成立,其检验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文章将农业技术进步、劳动力转移、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三个重要变量纳入同一模型框架中,在加深劳动力流动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一视角的研究的同时,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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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2008年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调查数据,应用广义倾向分方法分析一般培训和专门培训的培训时间对农民工收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一般培训和专门培训均有助于农民工收入水平的提升。随着培训时间的延长,培训时间对农民工收入的边际影响递减。农民工接受一般培训在30天以内或专门培训在120天以内,其收入水平将随着培训时间的延长而显著得到提升;但一般培训时间超过30天或专门培训超过120天后,其收入水平并未随着培训时间的延长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因此,政府和企业在努力扩大农民工培训覆盖面的同时,适度调整农民工的培训时间,将有助于农民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显著提升。 相似文献
5.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到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在改革的过程中,社会行动者的定位是不同的,其激励也大不一样。其中,中央政府承受着公平分配的社会压力,是改革的顶层设计者,肩负着制度供给和统筹协调等方面的责任。地方政府是改革方案的执行者,是制度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领域有很大的作为空间。社会组织尤其是垄断行业等既得利益者是改革的阻力,但他们又是松散的和软弱的,这也相应提出了选择和优化改革策略的要求。公民参与具有良好的内在激励,并有民主控制和达成共识等方面的意义,对公民的赋权决定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景和未来。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已成为中国第三个经济发展引擎,建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已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分析了京津冀区域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其次着重阐述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利益整合,最后提出了建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利益分配机制的对策建议,并强调急需打破既得利益格局。 相似文献
7.
《管理世界》2018,(11)
随着企业创新活动的不断深入,管理者如何感知和应对悖论,从而进行有效的探索式创新与利用式创新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本文从意义建构视角出发,以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作为案例研究对象,通过扎根理论分析建构出管理者悖论应对策略选择的具体过程。研究发现:(1)当管理者进行矛盾处理时,可以采取整合型和分离型两种应对策略。(2)管理者对于竞争需求的注意力配置影响其悖论应对策略选择。当管理者对竞争需求的注意力配置不平衡,将采取分离式悖论应对策略;当对竞争需求的注意力配置平衡时,管理者的悖论应对策略选择受到资源冗余程度的影响。(3)当注意力配置均衡时,管理者受资源冗余或匮乏两类情形影响会呈现出两种不同应对策略。当组织资源冗余时,管理者对于组织悖论感知较弱,会形成分离型悖论应对策略;而资源匮乏时,管理者对组织悖论的感知较强,但所采取的悖论应对策略受悖论思维的影响。(4)当管理者悖论的感知较强时,若管理者具有悖论思维,并产生积极型应对倾向,将采取整合型应对策略;若管理者不具有悖论思维,将产生防御型悖论应对倾向,采取分离型应对策略。本文研究成果丰富了领导行为相关理论,同时对管理者应对组织悖论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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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33-43
《法释[2017]16号》第15条规定的强制分配要件不完整、不准确且过于抽象,应予完善与细化。(1)前提:《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市场主体有"发展权利",强制公司分配除符合《公司法》第166条,还需有自由现金,以维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2)主体:上市公司股东亦有不退出公司前提下获取救济的权利,但应设一定限制,避免手段与保护利益间的失衡。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不影响其利润分配权,公司可依《民法典》第568条主张抵销。(3)行为与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32条,将滥用"股东权利"解释为"股东可支配的权利",涵盖股东自任董事、高管滥用管理职权情形;侵害公司财产权需与不分配、象征性分配结合,以别于普通侵权行为。公司累积巨额利润或长期不分配,违反《民法典》第76条规定的公司目的。大股东仍拒绝分配属滥用表决权,且为不当阻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向完整权转化,可类推《民法典》第159条,视为股东请求分配的条件已成就,小股东受有实际损失。(4)前置程序:为维护公司自治及股东团结,避免持续依赖强制分配,股东须穷尽内部救济。小股东往往只关心分配,与大股东分歧严重,应适用《法释[2019]7号》第5条,注重调解。《公司法》修订时应引入强制分配,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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