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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海依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0(3):62-69
我国传统自然人税源管理制度和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因经济数字化冲击暴露出既存缺陷。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国际合作组织的税制改革措施和提案,我国可尝试建立自然人数字税务账户,完善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修缮配套税收征管法律。同时,根据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分别采取短期、远期方案构建数字服务税制,引入数据存在原则作为判别常设机构的新标准,并重新考量利润分配的要素权重,以防止数据价值流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相似文献
2.
林威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4-44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3.
4.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6.
7.
本文以中国自由贸易区为研究对象,在对优惠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引入制度性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微量条款及原产地证书等要素,结合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特征,提出了适合测定中国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的一套体系。以此为依据,计算了5个具有代表性的中国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以及中国自由贸易区制造业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指数和中国对智利、中国对新西兰缔结自由贸易区前后贸易附加值的变化;据此论证了中国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合理程度,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9.
逆序构建了 LSTR-NLRE 模型, 并利用 2000. I ~ 2016. III 的季度数据对我国 LSTR 货币
政策规则的非线性与非对称性、最优阈值、阈值和转移速度对不确定性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
究. 逆序建模表明,对于 LSTR-NLRE 系统, 若使最优非线性货币政策规则具有 LSTR 的形式,
则非线性菲利普斯曲线具有指数形式. 实证研究表明: 我国货币政策呈现非线性与非对称特
征, 且我国通胀预期的阈值与通胀波动幅度相关, 当通胀波动较大时, 通胀预期的阈值较高,
2000. I ~ 2011. III 的阈值为 3% , 当通胀呈趋势变化且波动较小时, 通胀预期的阈值较低,
2011. IV ~ 2016. III 的阈值为 2. 33% . 同时,合理的通胀目标( 区间) 对非线性货币政策调整至
关重要. 进一步,我国货币政策不确定性效应受阈值影响较大,受转移速度影响较小. 在高机制
状态下,LSTR 规则更易稳定产出,但却易导致通胀不确定性; 在低机制状态下,LSTR 规则不仅
有较长滞后期,而且易导致产出不确定性,但却更易稳定通胀. 中央银行应依据稳定产出和通
胀的意愿程度,来管理通胀预期: 如果中央银行更倾向于稳定产出, 则应使通胀预期位于阈值
水平之上,以使货币政策处于高机制状态; 如果中央银行更倾向于稳定通胀, 则应使通胀预期
位于阈值水平之下,以使货币政策处于低机制状态. 相似文献
10.
吕铖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2):152-160
税法中不确定概念下的理论空间以及税务行政的实践需求共同营造了税务行政裁量的制度空间,而不规范的税务行政裁量则为不规范的税收执法提供了操作机会。通过对税法文本中不确定概念理论缘由的寻求,以及税收征管中实践动因的梳理,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确有必要性。为达成税法运行各司其职中的彼此制衡,有必要强化比例性原则在税务行政裁量中的运用,以此限制税权介入纳税人私域的范围与限度,并提供明确化的宏观指引;利用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自制”与“规则之治”的双重品质,借助标准化的文本修正,为规范化的税收执法预设行为轨迹、构建外在制约并压缩裁量空间;以纳税人的同意权为基础,设计符合税法特殊性的程序规则,形成立体化的纳税人救济路径。最终形成税务行政裁量权积极运作与规范运行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