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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明确表述,这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脱节。间接侵权应和直接侵权、共同侵权严格区分。在过错认定中应当首先考察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已经意识到了涉案视频的存在,即采用主观标准。但在判断相关事实是否构成"红旗规则"时,宜采用客观标准。在免责条件中,要改造"通知—删除"规则,将免责条件变为归责要件,逐步强化视频分享网站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在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21世纪初引进“通知—删除”规则,逐步构建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通知—删除”规则在适用于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存在规则滥用隐患,权利人与商家利益失衡,通知与反通知的审核标准难以一致,因错误通知造成商家损失难以恢复,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需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出发,贴合《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遵循“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适用;应重视和探索电子商务平台的自治能力,推动“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的解释适用。  相似文献   

3.
"通知—删除"系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之立法构建,然其自被引入后即逐渐脱离其原有立法本意,进而被衍变为权利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而《电子商务法》新增的"反通知+15日静默期"规定无疑更加剧了这一情形.为避免该规则的误用,对其及时修正实有必要.文章在对"通知—删除"规则与DMCA第512条比对并分析衍变缘由后认为,从长远来看需使"通知—删除"规则回归免责条款,短期则需加紧出台《电子商务法司法解释》,对合格"通知""反通知"形式要件及"恶意""加倍赔偿"进行必要解释,打破电商营运失序格局;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电商平台亦需有机协作,共同维护电商运营生态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4.
【目的/意义】通知具有推定电商平台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就损害结果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效力,有效通知在实质上可促进电商平台积极作为,在形式上会遏制一部分恶意投诉的现象。【设计/方法】通过对相关案例及争议观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现行立法对通知的原则化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专利领域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出现不统一,同时有效通知标准也受限于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的审查能力。【结论/发现】在专利侵权中应对有效通知课以更高标准,而适当降低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在客观上,有效通知内容中的专利侵权初步证据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通知的形式应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而不必符合电商平台的投诉规则。有效通知主观状态需以善意相信为标准,但不应要求专利权人负有合理使用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5.
"通知—移除"规则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对权利人侵权指控的免责抗辩依据,对于网盘经营者而言同样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限定"应知"的认定标准,避免附加给网络服务商过高的事先审查义务或模糊网络服务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可以借鉴美国法中的"专门代理人机制"与日本法中的"七天通知移除机制",以期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分析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关键是廓清"过错"与"违法性"的内涵,从二者的渊源及各国司法实践来看,二者指称的是同一事物,即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过错"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更为恰当.医疗过错主要是过失,意指医师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7.
《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以商标间接侵权为规制对象,并将规制对象限定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支配下的帮助侵权行为.这种规制方式限制了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行为样态,导致该条款在面对形态多样的间接侵权行为时,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侵权形态多样性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过窄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承认注意义务但否认过失侵权责任、混淆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应知”、以行为人具有“过错”替代法定的“故意”要件等困境.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商标间接侵权的多元过错形态,将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调整范围由“故意”侵权拓展至“过错”侵权,区分“明知”与“应知”,引入“推定明知”规则,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8.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模仿美国以免责条款的形式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唯一的作用是反面解释其中的主观要件,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包括"应知"。但作为"免责条款"整体,却没有提供新的抗辩理由,"避风港"形同虚设。《侵权责任法》第36条、《北京高院网络意见》将避风港规则的各种免责条件都纳入侵权认定的过程,避风港规则已经名存实亡,是法律移植的败笔。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为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应在一般条款概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明晰商品化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认定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应以"可识别性"为标准;侵犯商品化权的结果,不必限定为实际损害,采用"损害的可能性"标准为宜;过错只是影响商品化权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而并非一切责任方式的要件。  相似文献   

10.
源于美国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排除规则,具有免责功能、确定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通知与移除”规则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重要理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控制性较强,在其能力范围内具有初步核实的能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保护范围差异大、侵权判断复杂程度不同,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扩展适用于商标、专利等互联网侵权领域,赋予了电商平台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义务。移除措施引发了电商平台不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加区分统一适用导致利益失衡。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作为归责要件,偏离了规则的预设功能。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性、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及自身能力、技术可行性、电商产业发展的特点构建相应的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假冒商标和假冒专利的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处理模式;对于发明专利、疑难复杂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混淆性商标侵权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转通知—反通知—依申请介入处理”的处理模式。同时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明晰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增加“冻结网页”这一必要措施,规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进而实现该规则设立的目的和功能。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恶意投诉的类型主要有虚假事实投诉、投诉交易牟利和利用投诉扰乱竞争秩序三种类型。造成电商平台恶意投诉问题愈发严重的原因,主要是投诉发起成本过低、被恶意投诉者维权困难、电商平台对恶意投诉干涉不足以及现有"通知删除"规则存在明显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为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案件的发生,从立法论层面可以建构"反向行为保全+第三方保险"相结合的规则,从解释论层面可以对"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而从平台自治层面可以结合平台所具有的公法与私法并存属性,要求平台对经营者涉及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发挥主动监管职能,同时在涉及违反私法义务的案件中,平台可通过将多次恶意投诉者设置共享"黑名单",以及要求在特殊节点上的投诉者提供一定担保等方式,进一步化解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  相似文献   

12.
通知移除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已逐渐形成共识,合理使用该规则不仅能起到纠纷解决的分流作用,而且该规则的适用申请具有便捷性的特点,无需通知人提供担保。但该规则的适用存在利益失衡的问题,诉前行为保全与通知移除规则在规范目的、启动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具有共性,其特有的优势可以补正通知移除规则的劣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优化两种措施提供了方向: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应提高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要求,电商平台审查义务不宜设定过高。调整法官恰当认定诉前行为保全的标准,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不必全都要求提供担保,同时建立并完善法院与电商平台的对接机制。   相似文献   

13.
重点讨论搜索引擎提供链接行为的侵权界定标准,探究链接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主张用“服务器标准”界定行为是否为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的认定主要考察帮助侵权中主观过错的要件。提供链接行为为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的讨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举证责任变换和适用法律的不同。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确定的规则被称为"提示规则",它借鉴了美国"通知与取下"程序,但是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避风港规则"的目的,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得该条款在中国适用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要发挥"提示规则"的作用,最重要的是要明晰该规则中的"通知",探究各类权利通知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5.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相比具有特殊性的原因在于,环境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包含着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实行特殊的认定规则,是为了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为充分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权益,除了在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上实行特殊规则外,还应当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6.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7.
民法作为私权利的基本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侵害时,侵权法应当对未成年人提供周全的救济,但我国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司法中出现不公正的结果,这些现象衍生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认定.厘清各方过错状态、明确各方过错成立之标准,是问题解决之关键.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侵权法归责体系中,因果关系要件采用事实因果关系。英美法系中的近因因果关系更符合“正义”这一法的基本价值,但如果将近因因果关系直接移植到我国侵权法归责体系,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矛盾:我国在侵权法归责体系上采用大陆法系立法原则,主张确定存在因果关系后再考虑过错要件,而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英美法系侵权法主要归责原则,却把过错视作构成因果关系的要素之一。我国移植近因原则,应该采用直接结果规则对近因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并保留将侵权案件分为一般侵权案件与特殊侵权案件的做法。  相似文献   

19.
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过错认定,应以民事主体实施行为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为前提,这有利于适应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平、合理地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中的特定技术因素出发,立足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界定、分类及其民事侵权过错认定标准提出了构想,这对于网络侵权立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现行法内容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应知规则"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领域长期存有较大争议。理论界在"应知规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先审查义务和主观过错形态的关系认定方面存在固有认识误区。"应知规则"实质上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中"知道要件"的客观化认定,其规则标准是对具体、可识别侵权行为的认识。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规则"的具体适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属性、侵权信息特征以及第三人通知这三个视角来加以分析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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