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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缓是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的死刑制度的组成部分.关于死缓起源问题长期存在着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对死缓制度的思想渊源与法律制度渊源的认识分歧.从历史发展来看,死缓制度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封建时期的"明德慎刑"思想,而制度渊源也可以追溯到明清时期的秋审"监候"制度.但是,鉴于死缓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加以规定的,应当认为死缓制度是新中国首创.现有史料多将新中国死缓制度的起源认定为1951年5月之后,但有档案资料证明,山东省某些地方法院适用死缓的时间要更早.因此,死缓制度的起源时间应该提前.  相似文献   
2.
近日,有网友微博爆料称:阜阳白宫书记张治安被判死缓后,目前阜阳白宫改了门。张治安在任时,大门面朝南,如今大门被改面朝东了。大门外还架了一座新桥,目的是为了换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相似文献   
4.
通常来说,判处死缓后会减刑为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两年后一般会减刑为20年或者15年而后,如果“表现良好”,又可以继续减刑或者假释。如果将所有的制度用足,贪官也许就坐个十来年就回家过年了。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假释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这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立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宗旨,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假释的排除性条款、考验期、立法学等角度对我国的假释制度进行审视,力求从立法和行刑实践中完善现行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6.
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与死缓犯的生命权息息相关,该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但在提起目的、审理对象、启动事由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裁判生效之后,应由对新罪提出指控的检察机关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核准程序。为了保障核准前申诉权的落实,新罪判决生效后应为死缓犯提供15天的申诉期,申诉应有阻止核准程序的效力。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遵循一致裁决原则。  相似文献   
7.
高长富 《社科纵横》2008,23(1):70-72
中国现行<刑法>第48条所规定的死缓前提条件的设定缺乏科学性、实质条件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死缓犯走向条件的设定缺少合理性.为此,宜将"应当判处死刑"中的"应当"改为"已经",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改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改为"应当在宣告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其他情形用司法解释";还应当以立功情节为基础,以无"重罪"为前提,构筑起死缓犯生存走向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8.
死刑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当今世界虽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业已废止死刑,但中国大陆尚且存置死刑,并且刑事立法中死刑罪名较多,重刑化倾向太浓,进而导致刑事司法中死刑适用的泛化.现阶段中国死刑之关键不是废止死刑,而是扩大死缓适用,以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以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并借助于这一契机对死刑适用进行全面革新.中国之死刑,在立法上大有压缩之空间,在司法中尚需理性与慎重.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对死缓适用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抽象性,理论界的争论很大,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也不强,导致实践中很大程度上落入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本文通过对58个死缓判决书的分析,发现了我国死缓适用现状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0.
本文对死缓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把握死缓的实质条件应全面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应限制为严重的故意犯罪;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为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不必等两年期满即可执行死刑;死缓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应依照《刑法》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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