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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清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1-94
解读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上可能存在证明对象难以明确、证明标准难以厘清以及证明方法难以把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与传统"绝对真实"的证据真实观话语、司法者繁简难分的裁判认知习惯以及高度抽象的证明标准规范有重大关联。因此,需要在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针对认罪认罚从宽重构一种适中化、具体化的刑事证明方式并建立以程序和证明方法为主导的证明实现机制,同时还需要完善保障机制,以防范该证明体系带来的错误定罪副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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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公正优先价值导向。通过构建非线性量刑模型分析177161份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初审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从宽”克制倾向:认罪认罚对轻罪量刑的作用倾向于在“底线”游走,接近量刑情节“坦白”;传统量刑情节仍在习惯性适用,认罪认罚发挥实效的空间不足。在法定主义背景下推动更高层次上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可以考虑,一方面建立认罪认罚分级分类制度,适当加大对轻罪的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法定空间,在立法上赋予认罪认罚“减轻”情节地位,破解量刑折扣零和博弈的困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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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规定的新简易程序基本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主要表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高、审理期限和庭审时间缩短,但又维护了简易程序案件中的程序公正、被告人认罪服判。当然适用修正后简易程序也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包括: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难以保障、认罪的自愿性难以保证、辩护权难以保障、公诉人出庭形式化严重,这需要在立法和实施策略上作以下的改革:细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规定、确保认罪的自愿性、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律师参与辩护、创新公诉人出庭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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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严禁把人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自由意思决定的“认罪”、“认罚”,就是主体性原则的彰显。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哲学根基就是主体性原则。只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安排刑事诉讼活动,使之规范化、程序化运行,该刑事诉讼程序才是“正当的”。认罪认罚从宽结果的正当性,寓于正当程序之中。在符合了认罪认罚的条件后,对犯罪人的刑罚予以“从宽”。这是因为通过考量犯罪人的“认罪”与“认罚”,能够得出再犯的危险性可能不复存在,符合刑罚个别化机能。这样,“从宽”就有了实质上的根据,这就是优先考虑特殊预防的综合预防理论的思考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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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84-90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过,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不应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求及其冲突,应该努力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兼顾。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权以及救济权等底限权利理当得到尊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