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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尤佳 《唐都学刊》2012,28(2):50-52
对《史记》《汉书》所载景帝遗诏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史记》景帝遗诏所载赐爵事恐有张冠李戴之嫌,将本不属遗诏的赐爵事也书于其中。实际上,汉廷对诸侯王概不赐爵,虽存在皇帝(或皇后)对个别列侯与关内侯特赐授爵的情形,但从不泛赐爵级,不愿轻易提升他们的政治地位与权力,对王侯赏赐多为金、驷马、封户等,这种赏赐原则也对后世统治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宋代不仅“户绝”有遗嘱继承,而且“非户绝”也同样存在遗嘱继承。《清明集》中记载的大量关于遗嘱继承纠纷的案例,实证了宋代遗嘱继承绝非个别现象,并非局限于“户绝”,而是已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现象。与前代相比,宋代遗嘱继承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和规范化,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其一直处在不断变化和调整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遗嘱继承纠纷的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3.
初唐诏敕文是初唐时期皇帝于施政过程中发布的“王言政令”,是具有最高权威的下行政治公文,涉及到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律法、外交、教育、文化等多方面的史实,和《大唐创业起居注》、《唐太宗实录》等史籍一道,都属于第一手资料,史料价值很高,可补正史之阙。即便是那些旨在宣扬皇德的诏敕文,如皇帝的即位、改元、祭天、封禅诏书,也为我们考察当时的史实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线索。本文主要从文史结合的角度出发,通过考察唐武德九年六月至九月诏书,来挖掘其中隐藏的李世民弑兄夺权及李渊被迫让位的真相。   相似文献   
4.
关于汉代罪己诏的含义,学界众说纷纭。对现存汉代罪己诏进行考察可知:其颁布与皇帝因自身过失而主动承认错误没有必然联系,它实质上是皇帝以罪己为由,通过宣扬浓厚的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意识,以塑造德行神圣的皇帝形象并维护皇权的产物。狭义的“罪己诏”以罪己作为诏令的核心内容;广义的“罪己诏”则只是使用了一些罪己套语,为诏令的官方表达提供了一种范式而已。从内容来看,罪己诏又可分为责任型罪己和悔过型罪己两种类型,前者的数量远大于后者。  相似文献   
5.
西省是晋代的一个负责起草诏敕的专职官署,在南朝又有所发展,带有朝廷省署、中央文馆和帝王待诏的三重含义,具有这三方面的特征。受世风和士风的影响,东晋南朝的西省已经发展为一个司文机构,用人以文才为重,撰文以清辞为美,体现了南朝文学清丽的美学特征,具有产出文学作品的制度职能。  相似文献   
6.
遗嘱继承制度隐含着四个价值悖论:遗嘱自由与公平的悖论;遗嘱自由与效率的悖论;遗嘱自由与秩序的悖论;遗嘱公平与效率的悖论。实现遗嘱继承价值间的平衡,从悖论的境况中解脱出来,是近现代世界各国遗嘱法的理性选择。我国《继承法》也应顺应世界遗嘱法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继承文化的实际,对遗嘱自由重新进行合理的定位,即将遗嘱自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构建遗嘱自由、公平、效率、秩序价值间的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7.
唐中后期,法制逐渐废弛,"宫市"的产生、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问题。其表现有三:首先,大量使职(包括宫市使)的设立使相关国家机构虚置,使职又难于监督,因此,破坏了原有官制。其次,宦官在宫市活动中,假借君主制敕、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及交易规范、挟势乞索,公然违反法律,却没有受到应有制裁,使相关法律成为空文。最后,君主制敕地位不断提高,干扰了法律的施行;且常常代替律文,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8.
遗嘱执行人不仅可以发挥保护遗产、保障限制继承实现的作用,而且也是我国未来遗产税制度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必备条件之一。与之独立的法律地位相适应,遗嘱执行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都应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参与诉讼或仲裁、维护遗嘱继承人权益、清理与管理遗产等,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两汉罪己诏是皇帝自省的特殊文本,也是两汉时期的一种特殊政治现象,发挥着服务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治理作用。两汉罪己诏的罪己看似是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归咎自责,但文本的展开却是从名实关系角度进行的不同“深察”;人们通过“观天意”而“循天意”,形成了“名生于真”的规定性,为两汉罪己诏提供了“名顺于天”的逻辑前提,使得罪己形式的治理实践始终以“名号”的真意为准则,通过析名见义、循名求实、揽名责实等方式展开具体的“深察”,进而按照“名伦等物”的价值准则形成治理举措、礼治秩序。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对后来整个封建社会的治理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然两汉罪己诏存在一定的虚伪性,但仍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等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  相似文献   
10.
南唐设立枢密使,其枢密院也有相应的建制,从而使枢密制度进一步完善.南唐枢密使完全由外官充任,并基本上委任文臣,这和南唐崇文抑武政策是相一致的.枢密使权力的大小与皇帝控制朝政的能力有很大关系,在先主李昪时期,枢密使权力较小,但在元宗、后主时期,枢密使权力逐渐上升,主管军事的职能也渐趋明确固定.为了牵制枢密使,元宗、后主时期又设立多重学士、承旨机构,以分解枢密使日渐膨胀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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