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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缺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和政府部门的沟通不够.相关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也非常缺乏。今后我国应当注重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立法上和执法上来完善该制度.并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大力培养相关的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培养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2.
权利质权制度作为我国担保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为了进一步发挥该制度的担保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权利质权的标的种类、完善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完善权利质权的效力制度、完善实行制度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3.
4.
网络广播是信息技术革命的新产物,为了防止盗播行为,国际社会正在考虑对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给予法律保护。但具体如何保护争议很大。我国应当分阶段来解决该问题。合理授予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并给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以使网络广播组织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具体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保护:第一阶段即现有阶段。我国网络产业还刚刚起步.不宜将网络广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并给予其邻接权保护;第二阶段.当国际公约已明确对网络广播组织邻接权予以保护时。我国也可以根据本国网络产业发展状况。逐步给予网络广播组织一定程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具有技术性强、手段多、地域范围广等特点。可以根据侵权的特点将其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类型。在认定直接侵权的责任时,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直接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在认定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时,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法定的免责条件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网络产业发展的现实。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仅规定了视听作品首次使用的付酬问题,而未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二次使用的付酬问题。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了视听作品二次使用的付酬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及表演者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制片人的利益,对电影产业的发展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我国著作权法在引入视听作品二次使用付酬制度时应当慎重考虑。对于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及表演者要求分享报酬的要求,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审理决定。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电视机生厂商的侵权责任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在互联网电视机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根据技术中立原则,不应追究厂商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上的侵权节目传播过程中,要确定互联网电视机的厂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处理该问题时,既应注意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应顾及产业发展的需求及公众的合理需要。  相似文献   
8.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1、第42条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了修改,但从国际立法趋势和中国广播业的发展实际看,其规定仍有诸多不足。广播组织权在保护对象方面应明示剔除公有领域材料,并将广播前信号纳入;对权利的设定仍应沿用禁止性模式;在权利内容方面,应将转播限于同时播送,并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在规定录制权和复制权时应扩张到临时性行为,从而替代并暂缓其他权项的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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