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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在逻辑上包含对人类道德的模拟。人工智能的规范者指引应从"人为自己立法"的原理中产生。对于智能体的伦理框架而言,"让算法遵循‘善法’"是一条自明性原则,可称为"算法从善"原则。该原则的第一个方面的伦理尺度与智能主体模式的革命性构建有关,其实质是在拟主体性维度通过道德算法进行规范性指引,且亟需新的责任伦理框架提供支持。由于道德算法是嵌入在算法体系中有待完善的算法程式,算法从善原则就涉及与之相关的第二个方面的伦理尺度。它与人类主体模式下的道德建构有关,包括常见的人类主体模式以及"人类主体与人工智能主体相处的主体间模式"。对这两种道德形态而言,算法只有体现或遵循人类主体模式下的善法,才能以有责任感的方式推进道德算法的进化及其在机器中的嵌入。人类在算法的控制权上保持审慎,是避免伤害的明智选择,也是在技术发展面前维护人类尊严的底线。  相似文献   
2.
"买卖不破租赁"等特殊规则的出现,使房屋租赁权的性质更加复杂。从现行法的角度来看,由于"物权法定",房屋租赁权本质上仍为债权,只是获得了物权的部分效力。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只有一定期限以上的房屋租赁权才可以被规定为物权,而且是伴随着债务关系的物权。不管怎样,我们只有结合物权和合同法的因素共同对房屋租赁进行规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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