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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钒平 《民族学刊》2020,11(4):13-26, 120-121
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背景下,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而通过科学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根本前提。当前我国的民族法律规范体系虽已基本建成,但仍存在一些法律原则的表达不够严谨、法律概念的界定不够准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够明晰和完整、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够完备和和谐等缺陷和不足,难以满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通过法治方式有效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需要。这就要求立法者应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科学立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要求,妥善处理法律规范体系与现实需要的适应性和可执行性,由此才能为通过法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从科学立法与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的关系来看,遵循依法立法,是保障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坚持民主立法,则是保障法的实质合理性的根基。为提升立法的科学品质,必须健全违宪审查机制、协商民主机制和立法理论形成机制,确保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有效落实。  相似文献   
2.
[摘要]“多民族背景”是民族自治地方在法治建设中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通过行使法律变通权,将民族关系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提供一个正当有效的制度平台和维护机制,推动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局面的形成和发展,进而为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公民平等实现其法律权利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根本目的。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协商决策机制,建构协商司法模式,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习惯法之关系、国家法与习惯法之关系,有效开展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工作,是改善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现状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3.
田钒平 《民族学刊》2015,6(3):8-17,89,92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妥善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平等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立法工作者能力不足、立法理论缺失和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因素的制约,导致自治条例存在对不能变通的法律规定做出变通,违背法律平等要求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超越法定权限为上级国家机关设定义务,脱离实际需要简单复制上位法规定等违背宪法及其相关法要求的问题。为此,应从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和立法理论研究,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修改等几个方面,推动自治地方人大有效开展自治条例修改和完善工作。  相似文献   
4.
通过法治方式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既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路径,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族际关系发生的机理来看,将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纳入法治轨道,关键在于将各民族成员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行为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有效规范各民族成员间的民事交往、市场交易行为,以及政府的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活动,可以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而能否有效处理《民法典》与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则是通过《民法典》实施引导各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认真对待的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认真评估《民法通则》等法律授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通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来协调风俗习惯和民事法律之关系的实效,阐明《民法典》未规定授权变通或补充的原因的基础上,作出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是否可以继续对民事法律进行变通或补充的决定。  相似文献   
5.
善待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国家法律制度上为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然而,由于正义观念、立法技术、利益分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少数民族习俗自身特性的制约,少数民族传统习俗法律化的进路难以彰显其宪法地位和实践功能。从本质上讲,少数民族的习俗属于民族自身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不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而应让少数民族自身在社会发展历程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田钒平 《民族学刊》2012,3(4):9-20,91-92
尽管,近年来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实际支付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明显偏低。其中,第一产业的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生态保护与农民增收的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是差距过大的根本原因;在自然地理环境、历史发展水平约束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没有切实履行其承担的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职责是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合理分配制度的缺乏、国家针对特定群体的福利政策和行业垂直管理体制下不同工资制度的实施是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原因,采取针对性对策措施可以有效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公民收入的改善。  相似文献   
7.
关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下)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本文分析了“入世”、西部大开发、城市化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探 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人口较少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问题,阐释了法制对民族地区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民族经济等法律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9.
本文系统分析了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10.
在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分配机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建构了一个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利益的制度框架:自治机关享有优先开发利用本地区自然资源的权力;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应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然而,这些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应当以改善资源地民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为出发点和归宿,从提升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民众的生存与发展能力两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权益的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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