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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系一家铝合金门窗加工公司员工,其工作职责是跟车送货、安装兼业务洽谈。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司机黄先生驾车与刘某为县郊一家个体商店上门安装铝合金玻璃门。收工时已是傍晚17:40多了(刘某的正常下班时间为17:30时)。回公司的途中,黄先生因家中有事提出由刘某将车开回公司,自己先行下车回家。黄先生下车没几分钟功夫,刘某在前方一处无红绿灯的路口转弯时,与相向而来的直行轿车相遇,尽管刘某觉得自己能在轿车前通过,可转弯的一瞬间,还是与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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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12月28日,菊女士与月儿圆的酒店达成口头约定:菊女士负责酒店的整个大厨工作,第一年每月工资3800元,第二年4000元。聘用期限为2年。2012年11月开始,受禁止公款大吃大喝消费整治活动影响,酒店生意接连下滑,菊女士奖金没了不说,还两次被减少工资,每次减200元。2013年五一假过后,酒店效益也未见好转,菊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并提出给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被酒店方拒绝。菊女士以月儿圆的酒店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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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规"乱设罚款,法律不认
案例:安小姐系东莞市郊一家购物中心员工,该购物中心早在2009年初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工作期间无故串岗、空岗、坐下休息,每次罚款50元。购物中心员工工作很辛苦,每天站着工作一站就是七八个小时,而月工资仅2600元,一天不到90元,若被罚一次,大半天的工作就算白干了,员工们都敢怒不敢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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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即便解除事由合法,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但仲裁裁决后通知有效吗?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等同于通知吗?工会不同意,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请看下面案例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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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都是一把双刃剑.《劳动合同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其违约做出惩罚性规定.然而,一些劳动者却疏于了解和掌握,更有任性者不拿法律与合同约定当回事,结果只能自食苦果!
一、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退还+赔偿
[案例]程秋利系某矿业公司技术员兼下属分公司副经理.2011年3月与公司续签5年期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1月5日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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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然而,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之罚则并非如上述法条规定的那样简单.下面案例警示劳动者在主张此项权益时,要注意防止下列五个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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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为攫取不义之财,常在劳动合同上设下种种陷阱.当发生利益之争时,便用“陷阱合同”欺负劳动者.签下“陷阱合同”就得自认倒霉吗?
陷阱一:空白合同被填空,也得以合同为准?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机械包装公司工作7年.因公司厂址搬迁远郊,刘女士因上班不方便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双方在7个月工资补偿数额上发生分歧.劳动仲裁审理中,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有刘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载刘女士月工资为2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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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认定期限,旧伤加重,欠缴保费,或者已获得意外险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能主张工伤待遇吗?下面帮您一一破解.
难题一:错过认定期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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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 劳动者患病或非工伤治疗、休养、退职等,与工伤无关,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但这绝不意味着不能享受任何待遇.恰恰相反,我国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者有尊严、体面地因病治疗、休养、退职,做出一系列保障性规定.即便因病退职,至少有"五大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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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时,同意将社会保险费计入每月工资之中.劳动合同实际履行3年后,劳动者对此约定予以反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案例]:2011年11月25日,某客运服务公司与某高中学校签订班车租赁合同,约定高中学校向某客运服务公司租用3台客车,租赁期为3年.同年11月26日,某客运公司与56岁司机赵某签订了《大额司机聘用协议》,某客运公司安排赵某为高中学校开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