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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子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69-75
海峡两岸签订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到今年9月12日正式生效两周年,两年来在ECFA的推进下,两岸经贸关系有了迅速的发展与进步,同时ECFA的实施也丰富了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践,深受世界瞩目。然而,作为区域经济合作重要内容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在海峡两岸之间的发展并不十分顺畅,甚至可以说十分缓慢。在进行谈判过程中,应当掌握明确的谈判原则,注重传统同时有所针对,此外才关键问题上应当有明确的态度和立场,在具体规则上要设法使其更具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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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合作一直以来主要依据的是中央与香港、广东两地政府推行的经济发展政策,就连我国内地省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首份综合性合作协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这份操作性比较强的指导粤港深度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中,也未能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两地合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重要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在于在通过完善立法赋予CEPA和《框架协议》相应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并通过完善制订相关法律明确粤港深度合作的法律依据,为粤港深度合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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