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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菲菲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63-66
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发展中逐步受到重视,尤其在税法的运用和执行阶段。但是,德、日等均在避税之否认领域使用“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实践中非为基本原则。许多被我国学者认为属于实质课税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实际上并不需要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其中一大部分属于法律实质主义的问题,非为税法固有问题;而对经济实质主义问题的研究,学者在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时陷入了概括性、抽象性论述,造成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违背,极易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破坏税法法制体系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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