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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上的误区及其不利后果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立法原意的理解不同,在认定贪污犯罪时,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赃款去向决定行为性质,赃款只要用于公务即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误解了侵财类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忽视了侵财类犯罪客体的双重性,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歪曲了立法目的,导致在一般侵财类犯罪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必备要件的赃款去向,在贪污犯罪案件中却可能成为有罪无罪的关键,这使得一些犯罪■ZHE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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