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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相似文献   
2.
与普通裁判相比,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范围具有诸多特殊性,但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定确尚未明晰。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在主观范围层面,应对当事人、法院和调解组织等相关主体均产生拘束力;在客观范围层面,裁定的主文和理由均应具有既判力效力;在时间范围层面,既判力基准时应为裁定作出时,既判力确定时应为裁定送达时;在效力范围层面,应包括再诉禁止效力和遮断效力,但不包括预决效力。基于以上认识,立法应对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损害的主体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举证期限制度的发展经历了随时提出主义阶段、形式的适时提出主义阶段和适时提出主义阶段等三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严格的证据期限制度,但该制度存在以下缺陷:对逾期举证的制裁过于严厉;没有健全的配套措施;确定举证期限的立法不够完善;法院不适当履行释明义务的救济措施缺失。因此,建议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民事举证期限制度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  相似文献   
4.
在美国,当事人通常不能对已经裁决过的争点进行重复争论,但根据一些特定的原因与理由允许存在例外。允许争点排除的例外包括争议问题为法律争点、瑕疵程序下认定的争点、法院管辖权瑕疵情形下认定的争点、前后两诉证明责任不同的争点、无法预见会在后诉中提出的争点等情形,各种情形下排除援引争点效力的法理依据不同。  相似文献   
5.
拟制自认可以分为不争执型拟制自认、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和消极行为型拟制自认。辩论主义、当事人真实义务、陈述义务和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经验法则等共同构成拟制自认的法理基础。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仍放弃对不利主张进行争执应承担拟制自认的不利后果,并不许追复;当事人对于应该知悉的事实作不知陈述构成拟制自认,但允许其在本审程序结束前追复;当事人的某些消极诉讼行为亦可构成拟制自认,但应从严认定,且一般不许追复。  相似文献   
6.
自认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理论上,所谓自认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对他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陈述或表示。自认包括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案件外的自认,即当事人不是在诉讼答辩状、审前准备程序中或法庭上所作出的自认。英美法系国家所指的自认多指诉讼外的自认,而大陆法系国家所指的自认大多指诉讼上的自认。自认性质的定位对自认制度的建立具有宏观指导性作用,决定自认成立的效力范围,影响案件诉讼的效率,体现整个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因此…  相似文献   
7.
依据现行立法,由法院作出的民事“执行依据”文书主要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命令五种。在司法确认制度试点阶段,地方法院曾使用过判决书、支付令、决定书、调解书和确认意见书等多种文书形式。理论界主要有判决书说、裁定书说、决定书说、调解书说和确认书说五种。2013年1月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文书形式为裁定书,这一规定面临诸多种困境,建议将调解书作为司法确认文书。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关于民事扩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理论主要有五种:一是赋予审判理由以既判力。这种理论直接扩张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但混淆了判决主文和审判理由之间的基本区别,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是赋予审判理由以争点效。这种理论不能有效防止当事人重复诉讼,且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违背辩论主义的基本精神。三是依据诚信原则赋予审判理由以拘束力。这种理论的不足之处类似于争点效理论,另外还面临适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四是通过扩张请求权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此种理论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待请求,很难与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兼容。五是通过引入默示的中间确认之诉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这种理论存在着产生前后矛盾判决的极大风险。比较分析上述五种理论,我国可以通过扩张判决主文内容、将与判决结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纳入判决主文的方式来解决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对于当事人之间判决效力如何影响实体从属第三人,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学理上亦很少有人关注.在域外形成了两种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即既判力主观扩张论和反射效力论.这两种理论在目的上具有共同性,但由于创设思路不同,前者在与原有审判效力制度的协调难度上比后者大得多,并且扩张理由的正当性亦颇有疑问.尽管后者也存在正当性依据说明不充分的问题,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还是存在的.因此,我国宜借鉴反射效力论来解决判决向实体从属第三人的效力扩张问题.  相似文献   
10.
民事既判力效力包括本案效力和扩张性效力.本案效力具有终结诉讼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稳定的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扩张性效力的突出功能在于协调诉讼机制内外关系,避免矛盾裁判和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产生,进而提升司法机制的公信力.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序保障机制对于司法公信力亦有影响.充分的既判力生成程序和健全的既判力援引程序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既判力的击破程序与司法公信力则存在辩证关系,需要将该程序的启动控制在适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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