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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冲击。以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第一案为例,通过审视作品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发现,独创性始终贯彻以人类作者为中心的评价标准,同时,智力成果要件则是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与否的重要标准。从人类是否实际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来看,多数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追求与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且邻接权制度的扩张趋势也为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其保护范畴创造了机会。建议立法通过扩张邻接权制度的权利内容与客体类型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必要保护。而在当前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一定限度的过渡保护。  相似文献   
2.
当前,“大数据”正裹挟着社会公众的疑惑与期待以排山倒海之势扑面而来,普通民众猛然发现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被悄然纳入到“大数据”的范畴之内,个人行为的蛛丝马迹在“大数据”放大镜的观照下显得无比清晰明了[¨.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其尾随而来的阴影不应被忽视.为了从个人信息中攫取不法收益,不法分子纷纷利用五花八门的信息盗窃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窃取,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破坏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3.
将商标置入网页元标签中的行为可能导致商标侵权风险的增加,网页元标签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初始混淆理论为基础,商标置入元标签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使用.网页元标签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更适合于过错推定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元标签商标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责任以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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