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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责任所需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所以人工智能还不足以成为“拟制人”。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项科技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绘画、图形等生成物,虽然具有作品的外观,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根结底也属于人类主体。目前其他学者提出的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归属于公有领域、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等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同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创造主义、所有权主义或者约定主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不同归属。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随着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客体。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视为作品来保护,既符合技术理性,也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乃主体对客体利益建构关系的法律本质,同时亦符合近代法律拟制化的逻辑规律和晚近以来著作权法人格主义衰落和实用主义兴起的价值取向。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作品保护,有利于我国占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潮头,为把我国建成世界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中心和创新高地,奠定重要的规范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当下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颠覆性挑战,并重塑着著作权领域中成果性质认定与保护的底层逻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基于算法和数据建模后自动生成的,并非人类的个性化表达,人类在此过程中的参与度极低,将其作为“作品”保护与传统著作权法理论相违背,并存在制度障碍。但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与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相吻合,且对公众福祉具有积极效应,具有实然正当性与深厚的法理根基。鉴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与邻接权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契合性,故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广义邻接权客体。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用面临“反公地悲剧”问题,应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拓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合理使用边界,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并缩短邻接权保护期限。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内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实现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标准直接影响到其作品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和"最低限度创造性"作为独创性构成要素,采用独创性主观标准,以人类干预引领和保障科技向善.司法实践中,构建人类干预评价模型,将案例抽象为人类干预情形组合,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客观化问题;构建人类干预条件模型,归纳人类干预情形组合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门槛问题.  相似文献   

5.
受<罗马公约>所确立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之间的等级关系立场的影响,各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著作权法条约在权利配置方面多采取偏重著作权而歧视邻接权的立场.然而‘罗马公约>在协调著作权与邻接权冲突关系中所持等级关系的理论,以及所涉三个忧虑,即可能出现保护邻接权人而不保护作者、可能剥夺作者获取许可费的权利和使用者向作者所支付的表演权的使用费可能减少,在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后被证伪.著作权与邻接权的真实关系应为平等关系.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生产力的迅猛发展,著作权知识产权的立法及保护问题日益严峻。而邻接权既有著作权的内容又有作品传播者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且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在《著作权法》修正之际,因此有必要对邻接权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邻接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著作权法》自颁布以来已经修改了两次,已逐渐成熟与完善起来,但是,对著作权(以及邻接权)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入。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原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有助于辨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理,从而为设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置措施提供借鉴。随着创新国家的建设,需要运用现代法治理念,构建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护权利人利益,建设全面而有序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8.
论著作权     
本文对我国和外国的立法与学术界在著作权、版权两个称谓及其内涵的不同规定和分歧意见,作了简要评述。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赋予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的权利以及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恰当地反映了著作权的基本特征。著作权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构成的。保护著作权必须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弄清侵权责任和解决纠纷的程序制度,才能为贯彻实施著作权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数字环境下,非法复制和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邻接权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使著作权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分析著作权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为适应数字环境,应当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及版权开放的著作权许可模式,以维护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作者”的身份问题。对此,一种优选方案是采取“拟制作者”的进路。著作权法中“拟制作者”的传统理论因法人作品而生,以经济色彩颇浓的“投资保护论”为主调,这难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归属提供合理且充分的理论支撑。在投资关系的背后,可升华和提炼出“创新过程控制论”。“拟制作者”的正当性基础不是金钱投资,而是其享有的对创新过程的控制。这一改进版的新理论在本质上契合财产法原理和知识产权法的创新激励理论,是对作品权利配置的体系化和理性化解释。面对新问题,这一新理论具有很强的可适性。以当下著作权法面临的人工智能创作问题为例,人工智能创作仍是人类控制的创新过程,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应当配置给对创新过程施加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  相似文献   

11.
根据人类是否介入或介入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可分为辅助生成数据和自动生成数据.既有学术探讨中,对此的各种保护模式各有优劣,但多集中在一种保护模式的单项选择上.结合"菲林案"与"Dreamwriter案"的判决结果,可对生成数据采取多元分层的保护模式:对独创性的辅助生成数据,可纳入人类作品范畴获得著作权;对具客观"独创性"的自动生成数据,可设立新型邻接权——"数据生成者权"加以保护;辅助与自动生成中都存在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可采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当数据生成者权、数据财产权尚未设立或设立后保护仍有遗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予以兜底保护.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法的权利主体包括创造者和传播者,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了编辑作为传播者的邻接权却完全忽略了编辑作为作品创造者的编辑著作权。编辑著作权产生于大幅度编辑加工工作之中,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当前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尊重编辑作为文化传播把关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3.
国内外网络服务供应商(ISP)与版权人围绕ISP是否侵权的争议持续不断,双方在版权之诉中适用的避风港条款、合理适用原则和红旗标准又纠缠不清,存有冲突。从实践与理论的分析来看,正视避风港条款、红旗标准的价值定位与适用审查,改革现行的版权制度里的合理使用原则,消除ISP履行版权保护协助义务的消极态度,创新版权网络保护的方法机制,能够有效地应对网络环境下版权诉讼适用规则的冲突,并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相似文献   

14.
P2P系统的应用,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方便与快捷,也使得对作品的侵权越来越成为可能,为了寻求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与版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从网络技术和法律方法相结合的角度,研究了P2P系统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认为P2P系统中的著作权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ICP所提供的内容侵权,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软件提供商在明知或应知软件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服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软件经营者则可以适用"通知与删除"规则,在有证据表明有人利用P2P系统侵害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经营者应当停止相应服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P2P用户,则可要求其对其共享文件夹中的侵权作品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及其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的作品,但不能以合理使用为借口,任意使用他人作品。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他人的作品就是侵权行为。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不论是其他国家还是中国,基本采用的是列举式,而非穷尽式,这使得法律判断标准具有较大的模糊性,也使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的区分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为了使合理使用这一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细化一些限制规定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争讼,并进而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者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实现法律的保护功能和利用功能。  相似文献   

16.
民间艺术是中华文明智慧的结晶,历经千百年能够传承至今,除了其根植于民族民间而具有的强大生命力以外,其演绎者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通过改编、整理、注释、翻译等方式推动了民间艺术的传播和发展。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艺术潜在的文化、商业价值逐渐显现,随之而来的是对民间艺术的演绎作品日益增多,民间艺术演绎作品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界定民间艺术与民间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对确定演绎者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确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重要意义。民间艺术演绎作品权利人拥有著作权人的诸项权利,演绎者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与此同时,基于民间艺术演绎作品的特殊性,为保护民间艺术的纯洁性及有序传播与发展,应该对演绎者转让演绎作品、作品境外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并要求演绎者负有保密义务。  相似文献   

17.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社会科学》2006,(11):96-103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延伸。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存在着市场模式与接近模式的不同认识。网络空间在延伸著作权人的保护空间的同时也大大扩充了作品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因而也需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给予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8.
在当今社会,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分并不十分的显著,传统民法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理论完全可以运用于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中的物权合意乃是客观的存在,著作权转让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我国著作权转让变动模式应当采用“形式主义”模式,著作权变动之公示效力应适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模式。  相似文献   

19.
版权的正当性--从洛克的财产权思想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品与有体财产的区别注定了用于正当化有体财产的洛克式论证无法解释版权的正当性。洛克有关财产权的理论以自然法的转向为重要前提,其理论框架招致了后来学者的不同解释与批评。支配性观点认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包含了两个条件:“不浪费”和“给他人留下同样多的足够好的东西”。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可以用于解释版权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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