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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独立规制,是新型犯罪罪状表述抽象化与罪状解释具体化、信息时代信息价值多元化与危害行为多样化、现代社会犯罪治理精细化与刑法评价精准化的内在要求.为合法经营活动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相关规范要素中的“为合法经营活动”应理解为主观超过要素,“获利五万元”应作严格解释,“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作广义解释,“其他情节严重”应包括信息数量标准.  相似文献   
2.
司法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关键点,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其手中的司法职权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渎职行为;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在定罪基础上,免刑是与判刑相对应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纷繁复杂的危险驾驶罪案、严格有效的行政前置处罚、谦抑节制的刑罚适用理念,是促成危险驾驶罪免刑司法实践的主要动因.但免刑依据的刑法理论分歧、免刑标准的个案适用困惑、免刑后果的公众认同顾虑仍然极大地制约着当前的危险驾驶罪免刑司法实践.务实地缝合免刑理论分歧、综合地构筑免刑适用标准、理性地扬弃重刑主义观念,是优化危险驾驶罪免刑司法实践的有益路径.  相似文献   
4.
贺洪波 《创新》2015,(5):102-106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刑法》第37条具有酌定免刑功能,可以作为独立的免刑事由适用。通说观点得到了司法实践的长期认可和践行。然而,否定论者以刑法第37条立法术语的不明确性、条文位置的非情节性、适用程序的不协调性、适用后果的消极性等理由,对通说观点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但是,经过一番论证表明,否定论者的理由并不能成立,通说观点应当继续坚持。  相似文献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新近立法情势、大数据时代犯罪治理思维变革趋势、新时代我国司法公正供需矛盾态势蕴含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精准解释的迫切需求.最高司法机关联合颁布司法解释,以解读立法关键词的方式,以精细规定谋求精准解释,在不同信息类型差别评价、不同信息比例合计评价、批量信息数量灵活评价、合法经营要素单独评价等方面竭力创新,既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精准司法提供了遵循,又留下了适用困惑和想象空间.优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精准解释,应注重综合把握犯罪成立条件,防止精准解释碎片化;系统解读兜底条款规定,防止精准解释空泛化;科学树立精准解释理念,防止精准解释数字化.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犯罪治理精细化、刑罚适用轻缓化等趋势,蕴含着定罪免刑实践的法治需求。当前,定罪免刑实践仍然面临着观念认知偏差、法律依据分歧、实体标准模糊、运行程序繁琐等多重困扰。应立足现代犯罪治理理念深化定罪免刑的法治认知,运用刑法体系解释原理活化定罪免刑的法律依据,植根综合主义刑罚理论细化定罪免刑的实体标准,依托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优化定罪免刑的运行程序。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日渐呈现出数据资源贡献与数据资源受害的双面脸谱,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实需求与日俱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立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整体保护规则、分类定罪规则、区别量刑规则,努力为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提供司法准据.当前务实应对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实践困境,应聚焦个人信息权,在宏观层面对接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化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法治认识,在微观层面立足定罪体系性标准,细化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数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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