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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查权是律师的固有权利,能实现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正义。我国刑诉法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和缺乏制度保障,使得被追诉方的这一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有必要在立法上从适用阶段、主体、程序、救济等方面进行完善,在相关制度上进行司法改革以其使这一权利落到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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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第三人享有对抗他诉生效裁判扩张侵害其权益提供的事后救济途径,提起事由关乎撤销之诉适用的范围,防止第三人滥诉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根据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设立不同于再审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即提起事由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必须基于受他诉裁判权力扩张带来不利益;事由是以排除他诉裁判效力带来的不利益;基于他诉裁判生效之前已存在的实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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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决定该项权利的制度设计及其辩护效果。根据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理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行为虽没有立法的限制,但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证人等被调查者的同意,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行为,尚未从行为状态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且该项权利的实施受到法治国家立法的周到保护,其权利体系包括义务主体、救济机制、权利内容、行使阶段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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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学子,相信很多同学都和我一样,有着这样的憧憬——成为一名光鲜亮丽的律师,穿梭于全国各地,为深陷烦恼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发挥自己的价值。我自然也不例外,努力通过司法考试后,再通过在律所实习获得留用资格,以为终于可以实现梦想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了。然而,我通过实习发现,原来律师并不是自己的兴趣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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