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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闻高 《创新》2014,(1):103-108
看守所管理由公安、武警、检察各司其职,因此具有一定的制约监督。管理未决犯的核心职能,难免使看守所成为侦查破案的"第二战场"。看守所的改革要实现侦羁分离,应做到其中立是相对的,能保障诉讼顺利。侦讯、检讯、律师会见嫌疑人,看守所都应给予保障,也要予以监督。看守所内的制约监督,要细化提讯管理、监管到位、实现看管监督、加强驻所检察、保障诉讼权利、进行社会监督等。无论是保留三方制约的格局,还是由司法部管辖,看守所的侦羁分离改革,都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渐变之路。  相似文献   
2.
陈闻高 《创新》2015,9(3):87-94
案侦信息一般具有隐蔽性,其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存在适度问题。案侦公开是警方侦查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其公开的现状,第一是面向当事人的,第二是面向检察、法庭等相关人员的,第三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侦查公开案件信息,具有阶段性、程序性与封闭性。侦查信息的公开化,虽然具有现实必然性,但司法体制内的侦查监督具有间接性与滞后性。侦查隐蔽性与其公开的趋向是一种动态平衡,司法信息公开化与侦查的封闭性也存在博弈。网络自媒体迫使案侦处于一定的可视状态。案侦信息的适度公开化,能够阻止流言,正确地引导社会舆论。侦查效率也需要兼顾案件公开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3.
侦讯逼供论     
逼供是证据形成的巨大威胁,使嫌疑人不得不招供。现代法治重视口供的自愿性。侦讯需区分刑讯和逼供。逼供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行为,不能用理想标准衡量,而需用"非任意性自白排除"等规则去限制。这些规则是调和法律矛盾的产物,有助于口供自愿性的认定。侦讯附带的心理"痛苦",不等于刑讯。逼供的合法性,关键在把握自愿之度。侦讯心理逼供之技术,需研究犯罪心理痕迹的激活、催眠暗示等。其心理唤起,会形成逼供情境。逼供行为的合理性,需辨别"精神逼供"中的"精神刑讯"。排除"精神刑讯",除了法律规则,还需智谋运作。侦讯智谋,需借势而为,以势逼之,以险胜之。  相似文献   
4.
陈闻高 《创新》2016,(4):76-84
疑罪案件是存在罪案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案处于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状态,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人的案件。一般表现为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疑罪从挂等情况。疑罪案件赔与不赔,处于两难,可能还与责任追究挂钩,因此,在我国一直饱受争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适用违法与结果的多元归责,实行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程序,"疑罪从挂"也可获得赔偿,我国正在形成提高侦办质量的倒逼机制。但疑罪案件不可避免,要减少它难,判无罪者则易。疑罪赔偿实现正义具有悖论,其机制是否适度,还需接受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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