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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必丰 《中国社会科学》2012,(8):107-130,205,206
我国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机制,有区域行政协议、区域性组织、区域协作立法、区域行政规划和区域行政指导五种。在国家与社会维度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是一个行为法问题,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依据是宪法第15条,内容的合法性在于遵循区域平等原则,程序的合法性在于公众参与。其中,区域平等源自公民个人的平等权,既约束国家对不同区域公民的公权力行为,又约束不同区域政府机关间的行为;公众参与在区域治理中具有更丰富的特点,既是促进区域平等的途径,又是在行政内部机制失灵时推动制度运行的动力机制。在国家组织系统内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是一个组织法问题。其中,区域行政指导和区域行政规划,实践了宪法和组织法上规定的领导,蕴含着领导事项、领导方式和领导区域等要素。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人大的作用应在各方支持下按照政府治理的要求予以加强,以增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民意基础。各地开发区管委会的设立并非都具合法性,其职权中不得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权、冻结和拍卖权以及有关人身自由的处罚权。行政区政府机关之间的主要合作机制是区域行政协议。它是宪法上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和对市场主体的尊重,它对缔约主体的约束力有赖于缔约各方的诚实信用。  相似文献   
2.
法治的基础是人们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利益关系.法治的目标是促进利益一致关 系,增进人们相互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合作。加强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建立利益 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法治的途径主要是完善法治形式.拓展沟通渠道,转变法治观念。法治之路 是人类社会的和平、团结和文明之路。  相似文献   
3.
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追溯了法学思潮对行政行为理论的作用和影响,分析了不同时代法学思潮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本文认为,近代以来的概念法学对行政行为概念的锤炼及行政行为的模式化作出了重大贡献,现代社会法学则赋予了行政行为新的人文精神,后来的自由法学则为探索行政行为的实施规律作出了自己的努力,行政行为理论由此得到了进步、完善和丰富。  相似文献   
4.
行政即时强制界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分析了现有行政即时强制的定义,并作了重新界定,即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对人即时设定权利义务,即时执行的一种实力强制行为。本文认为,行政即时强制应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这种区别的关键在于行政强制实施前是否先行存在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即时强制还应当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强制征收相区别。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 ,为了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坚持比例原则 ,断水断电断气等应当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方式写进行政强制法。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权的分配 ,应当以对义务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为理论标准 ,并以强制执行方式对义务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为立法标准。这一权力分配标准应当在行政强制法中明文规定。最后 ,本文试拟了上述内容的条文草案。  相似文献   
6.
一 所谓公务员的交接程序,是指一定职位的公务员卸任时依法把职务交给继任的公务员,继任该职位的公务员到任时依法接收该职务的程序。 公务员的交接程序和行政程序法有关,但一般并不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如:1925年奥地利的《行政手续法》、1946年美国的《行政程序法》、1964年日本的《国家行政运营法案纲要》等等,都不涉及到这种交接程序。在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各国公务员法中,有关交接程序的规定也很少。如:1947年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1980年的《联邦德国官员法》等  相似文献   
7.
地方变通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地方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变通立法符合宪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精神,是国家立法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地方变通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但其在立法权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上位国家法律予以有限度的突破。地方变通立法应当恪守原则性法律界限,即不得变通宪法规定,不得突破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涉及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必要限度的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授权的特定地域范围。在变通法与被变通上位法的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性,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优先原则居于第二性,即变通法只有在不与被变通上位法原则性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在变通法与被变通近位法的法律适用上,被变通近位法即部门规章被优先适用的理由难以证立,应当优先适用地方变通法。  相似文献   
8.
论教师职称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教师职称的授予主体是行政主体教师职称授予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一是教育部门;二是授权的学校。1教育行政部门不同学校教师相应的职称,都是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的评审。但是,这些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属于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内部机...  相似文献   
9.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比较与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英国、德国及欧共体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 ,以及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分析 ,认为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英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德国的比例原则并不相同 ,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种从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具体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和正常判断等规则 ;滥用自由裁量权既可以构成违法 ,也可以构成显失公正 ;在司法审查中 ,对行政处罚以外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尽可能按违法来对待 ,对行政处罚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尽可能按显失公正来对待。本文在分析论证中采用了实证的方法 ,尽可能避免以假设的例子来说明一种主观见解的做法。  相似文献   
10.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方面。作者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角度,分析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对认为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保障个人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的“个人本位论”,提出了批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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