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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春秋决狱"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春秋决狱”所决的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案件 ,应称为“引经决疑”才更准确 ;“春秋决狱”在汉武帝以前即已存在 ,汉武帝时开始盛行 ,但仅是政治、司法惯例 ,至魏晋南北朝时才形成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至唐朝基本结束 ,其余绪则延至南宋 ;“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 ,应当予以肯定。  相似文献   
2.
宋初,仅<宋刑统>是律、敕、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神宗时进行立法改革,编订将敕、令、格、式、申明等统一编纂的"敕令格式"法典.自元丰至宋末,宋代几乎所有的法律均以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形式出现,从而形成有宋一代法典体例的极为独特的特点.多种法律形式合编具有各法律形式更加协调统一、内容集中便于查阅、立法灵活快捷等优点,是法律法典化的的最高级形态.宋代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普遍化,是中国古代立法技术臻于完善的表现,也是中华法系臻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相似文献   
3.
宋代前期,式沿用唐式的内容和形式.神宗元丰以后,宋式在性质、编纂体例、修订模式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在性质上,由令的细则性规定变成为法定公文程式.宋式的变化,是宋代对编敕、格等法律形式的性质、功能进行调整的结果.宋式的变化使得宋令的内容更加整齐划一,令、式分工更加明确,两者关系更加协调、合理.  相似文献   
4.
宋初“折杖法”的施行 ,使封建五刑中的笞、杖、流刑设而不用 ,只剩下死刑、杖刑 (包括脊杖和臀杖 )和徒刑 ,徒刑的适用面也极窄 ,刑罚体系因此轻重失衡。宋朝政府将前代的配刑加以规范后广泛地适用 ,配刑遂成为宋代最主要的刑种。配刑在起源、性质、内容等方面均不同于流刑 ,也比流刑残酷。但由于配刑弥补了“折杖法”施行后刑罚体系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 ,并能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赋役负担 ,故配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梁《律》、《令》的修订在南齐立法的基础上完成,实为齐、梁两代的立法成果.梁《律》、《令》以晋《律》、《令》为蓝本制成,但在篇目上有一些改制,有关内容也较晋《律》、《令》完备.梁《律》、《令》对陈、北周、隋、唐《律》、《令》都有重要影响,是隋、唐《律》、《令》的重要渊源,其中梁《令》是隋、唐《令》的主要渊源.梁《律》、《令》是汉、魏、晋《律》、《令》向隋、唐《律》、《令》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相似文献   
6.
吕志兴  汤东澍 《学术界》2023,(2):142-151
北宋末年起至南宋,皇帝不断颁布制、敕,特许百姓对官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越诉”,形成了“特许越诉法”。“特许越诉”的对象是官吏侵犯百姓人身权财产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百姓履行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都是管理相对人即百姓,被告都是管理者即官吏。宋代“特许越诉”的受理机关一般为被告的上级司法或监察机关,管辖机关级别高;对“特许越诉”的审理与监察制度及对相关官吏的追责相结合,力度较大。宋代“特许越诉法”为中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之独例,彰显了宋代法制居于中华法系极高水平和世界同时期先进水平,其内容对当前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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