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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中安 《兰州学刊》2006,(8):204-206
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具有:1)保险合同目的的保障性;2)保险合同客体的独特性;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4)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等特征。本文除对1)表示基本同意外,对其他几个特征则表示异议。  相似文献   
2.
中国合伙立法之现状与改革--以商事合伙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因沿用所有制等传统分类标准而弊端丛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WTO规则接轨,应抛弃传统分类标准而改采投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的"新标准"来统一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与完善民商合伙并立之立法体例,并分别增设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制度于商事合伙法和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为维护合伙之信用和保障交易之安全,应在统一的《合伙企业法》中补充规定"表见合伙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有限合伙的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可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作为一种商事主体 ,它具有其他种类商事主体不可替代的优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因此 ,尽早确立有限合伙制度 ,并将其作为市场主体进行规范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和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之举措  相似文献   
4.
尹中安 《兰州学刊》2008,(7):113-114
我国大陆和台湾两部保险法就受益人的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别。文章指出有些差别只是形式的,而实质则是相同的,如受益人的指定与约定,保险金请求权与赔偿请求权只是表述不同,而实际上并无不同;其次,文章针对二者之差异作了从立法和理论两个方面分析。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以及某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和学理上有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即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推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实际上,推定并不是保险受益人产生或确认的途径:首先,投保人因其并非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不应当被推定为受益人;其次,被保险人因其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为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之受益人无需以推定而确认.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金请求权仍属于被保险人或回归于被保险人,而并非由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受领.  相似文献   
6.
尹中安 《兰州学刊》2009,(7):119-121,143
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学界也鲜有异议。然笔者认为,受益人不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财产保险也同样存在受益人。首先,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之财产权主体或人身权主体,乃当然之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受益人;其次,法定受益人之被保险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得通过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而让渡其保险金请求权;再次,财产保险指定受益人之实例已经出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还可以基于法律之规定而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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