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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野下零负团费的反思与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志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1):15-16
零负团费不仅损害了旅游目的地的形象乃至整体利益,同时让旅游接待系统各要素丧失了代内与代际公平,但新政下的行政监管手段由于自身疲软与缺陷无法扼制零负团费的势头,应当由刑事手段及早介入零负团费现象的控制,要在新条例中增设与强化附属刑法条款,并根据零负团费运行机制,不同违法行为界定不同刑法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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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的恶意强迫交易行为已经侵犯了旅游法所保护的法益,达到了刑法预防与控制的"度",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实务中该违法行为多以行政手段来规制,违法行为所承受的代价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失衡,不符合依法治旅的要求。恶意强迫交易行为犯罪化意义重大,是遏制业内零负团费的客观需要,是强化旅游者维权意识,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完善与构建旅游犯罪应对机制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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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旅游犯罪学说的缺陷主要在于没有将旅游犯罪置于刑法学或犯罪学的视野下进行综合考量,有失偏颇.从理论与实务上来看,将旅游犯罪置于刑法视域的框架内来关注应该是较为理想且可行的研究方式.从刑法的层面来探讨,应该将旅游犯罪视为法理上的类罪,其所侵害的是旅游法所保护的特定法益,界定旅游犯罪时应充分尊重并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旅游刑法的设想,为旅游活动中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解决机制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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