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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是刑法的根基,不作为是否是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础性问题。自然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均不能较好地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要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必须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方法,从行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三方面加以认识。  相似文献   
2.
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占罪认定中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对"代为保管"的性质、根据及对象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合法原因而持有他人财物所形成的事实上的保管;代为保管的根据不应仅仅限于基于保管合同所形成的持有;代为保管的对象不应包括违禁品.  相似文献   
3.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有量刑根据说、刑事责任根据说、定罪根据说和犯罪本质特征说的争论.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内部层次结构问题,在纵向方面,分为事实层面和价值评价层面,即自然属性层面和社会属性层面;在横向方面,由客观实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部分组成.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前提下,应将人身危险性定位为社会危害性的组成部分.人身危险性的这一定位,既解决了刑法理论中的"脱节点"问题,又为报应与预防之刑的统一找到了合理结合点.  相似文献   
4.
法人是商品经济社会中一个具体实在的组织体,具有不同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单位有其自身的整体意志和行为,判断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关键看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中,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进行实质化审查判断,对于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以规避法律的,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追究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单位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处于被追诉对象的地位,同时又是享有一系列诉权利的当事人,这一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口供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口供具有证人证言的性质,共犯口供相互一致,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共犯口供又不能与证人证言等同,而是具有自已的独立诉讼价值。共犯口供的诉讼价值,需要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审判羁押、共犯口供采信规则等一系列程序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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