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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是随着人权理论的不断丰富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人权,内在地包含了文化遗产权的某些方面,但文化遗产权概念的提出突破和发展了传统文化权利的内涵。文化遗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具有形式和内容上的正当性,是指特定主体基于对特定的文化遗产的某种利益或者与特定文化遗产的某种联系,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对该文化遗产进行享用、收益、处分以及传承和发展的一种复合权利。文化遗产权是公益权与私益权的统一体,其主体包括个人、团体和全人类3个层面,客体是具有特殊资源属性的文化遗产,内容包括对文化遗产的接触、欣赏和保护权,传承权和发展权,开发利用权和参与管理权,所有权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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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博物馆是西方后工业社会生态运动和民主化浪潮的产物,是对传统博物馆模式的超越。其核心理念是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原地保育和社区参与。与西方国家的生态博物馆相比,我国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多是在文博学者的倡议和设计下,由政府部门主导而成,肩负着社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改善的重任,在功能、性质、实际监管单位等方面处境尴尬。此外,受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社区居民远没有成为"事实上的主人",其文化主体意识有待提高,相关的制度保障也有待完善。为防止我国生态博物馆在发展初期因缺乏规制而异化,丧失其"文化遗产保存和保育"的核心价值,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行文物保护法中的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制度规范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另一方面,完善生态博物馆社区参与制度,循序渐进地确立传统文化社区的文化遗产权也是必要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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