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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工的精细化、读者需求的多样化、创意实现的复杂化促使作者选择合作的方式完成作品的创作。但在决策与执行自动化的现实背景下,时间与空间相分离的数智化之维正在改造着合作创作的基本形态。这一过程中,不同创作因子的“结合”或“融合”所形成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共有结构面临着主体、客体样态的逐渐转变。著作权法中对于“合作作者”与“合作作品”的规制在这一维度下是否仍具有现实效用,需结合规范的基本形态、合作创作关系的基本矛盾进行具体分析。尽管“合作作者”与“合作作品”在数智化之维中实现了革新,但“合作创作”内生的复杂问题在本质上并未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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