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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能源行业存在市场竞争与自然垄断的天然矛盾,能源产品呈现出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应采取市场—政府的混合模式,且市场机制须占据主导地位。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由基本原则、影响要素和具体规则组成。其中,基本原则包含市场主导原则、调控法定原则、合理规制原则、能源正义原则;影响要素包含稀缺性程度要素、供求关系要素、生产成本要素、环境损害程度要素和公共服务要素。具体规则主要围绕能源产品定价权规则和配套机制展开,前者是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内容,解决定价权配置和定价权行使两个问题;后者则发挥辅助性作用,根据功能不同又分为建构性配套机制和补阙型配套机制。在现代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体系中,各项原则、要素、规则之间分工协作、各有侧重,从而实现经济效用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共同服务于推进能源产品合理配置的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2.
大宗交易制度集交易成本低、相对隐蔽以及市场冲击力较小三项特征为一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践中,大宗交易制度常为居心不良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所利用,通过减持来实现逃避税收、套现止损和操纵市场的违法目的。为此,法律应当对利用大宗交易进行非法减持的行为予以严格规制。具体而言,应透过表面的大宗交易行为,探明合同真意,扼制大股东和董监高利用大宗交易进行避税;并通过课以忠实义务,防止大股东和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肆意减持套现;同时,须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对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为他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帮助的大股东和董监高予以严惩。  相似文献   
3.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处于一个跌宕起伏的特殊时期,此时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在决策时更应当遵守注意义务,以谨慎之心履行自己的职能,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而目标公司与董事之间存在的天然利益分歧,却使董事注意义务的评判变得错综复杂,给法院的事后审查带来了不便。源于美国司法判例产生的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案件审理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经过不断的完善与修正,成了对目标公司董事行为进行甄别的重要规则。  相似文献   
4.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 《合同法》 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可独立行使请求权.当出现不可抗力、 寄递物品的自然性质、 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债务之外,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限额赔偿,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保价制度来排除其适用.  相似文献   
5.
能源立法的不足和能源资源自然状况的复杂性,使得能源财产权利冲突频现。从立法与实践层面对能源财产权利的冲突进行类型化研究,将其分为能源财产权利之间的内部冲突和能源财产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外部冲突两类进行考察。主张权利冲突的解决应坚持在先权利优先申请、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价值衡量、协调促进以及合理使用与限制5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探讨重叠能源财产权利之间的冲突、能源财产权利与土地权利的冲突以及能源财产权利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3种典型的权利冲突的原因及解决机制,以期协调与完善能源财产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6.
收寄验视制度已成为从源头有效遏制禁寄、限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重要措施。收寄验视制度具有内容法定、双重功能和操作复杂的特点。其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的法律关系,在内部法律关系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享有对交寄物品进行检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拒绝收寄快件的权利;而对于寄件人来说,则须履行如实提供快件信息、特殊物品的告知和接受验视的义务。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均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负必要的注意义务。当然,义务的履行离不开责任的确定,在责任的确定中,须依据义务的类型确定具体的责任,并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地分配企业与寄件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混合型服务平台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除了提供平台服务之外,还同时经营自营服务或辅助服务。判断自营服务的标准在于独立服务合同的成立,即混合型服务平台具有独立的服务履行义务,对其规范应采取“中介+控制”的模式,根据混合型服务平台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外卖送餐平台为例,平台经营者不是餐饮销售者的履行辅助人,而是独立餐饮配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配送责任。考虑到配送服务中法律关系的异化,必须重新审视平台经营者对配送服务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的控制力,在“平台—众包骑手”配送模式下,承认配送员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平台经营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在“平台—专送骑手”合作配送模式下,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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