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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应将损害赔偿规定为违约救济的首要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违约案件 ,法院在选择对受害人的救济方式时 ,应首先考虑损害赔偿 ,还是实际履行 ?西方国家多优先适用损害赔偿 ,因为市场主体的交易目的是赢利 ,而损害赔偿能以最快速度填补受害方的利益 ,且无需违约方配合 ,便于法院执行。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却置实际履行于首位 ,损害赔偿于末位 ,这不符合事理、法理和国际惯例 ,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的外资法制,其体系庞杂繁乱,不符合世贸组织的透明度要求,许多规定与世贸组织的宗旨相抵触,须根据世贸组织有关投资的各项规定来清理、重构其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制定出内外资企业一体适用的《公司法》及其它各项配套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入世之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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