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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辅助法官对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作出判断、使重新鉴定申请和决定依据更加充分等功能和价值。其积极作用的奏效,亟待解决如下理论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中立性、意见效力、选任资格及启动程序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应界定为"专家辅助人",属于广义的诉讼参与人。他们具有倾向性的问题,要完善启动和选任程序,确保其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可由各省高院牵头成立"专家库",由法庭根据控辩要求从中择优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费用由司法经费出资以确保其立场中立。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实践中精神疾病鉴定的时间因案而异,短则数日,长则可达半年之久。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做法实际上延长了被告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间,也影响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分析我国精神疾病鉴定的立法与实践,指出精神疾病鉴定过程存在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鉴定留置"问题,必须对其实施程序加以规制。在比较考察德国与我国台湾"鉴定留置"制度基础上,主张借鉴"鉴定留置"制度,从近期、长期两个层面完善精神疾病鉴定的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3.
DNA鉴定技术在诉讼中发挥着显著的证明作用。我国自建立法庭科学DNA数据库以来, 各地数据库之规模、应用逐步扩大, 取得一定实践成效。然而, 数据库的运作也存在法律困惑:如何完善立法规范, 如何平衡强制采样与正当程序的冲突, 如何兼顾DNA信息保存与隐私权保护的目标, 如何权衡数据库推广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DNA数据库的制度完善须理性选择立法模式, 整合各地既有规范。应在《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人身检查”规定的基础上, 细化DNA采样程序;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犯罪危害程度和有利于犯罪分子改造等因素明确入库范围;健全信息保密和救济机制, 对DNA数据库的用途、信息保存和销毁期限、违法使用DNA信息的制裁措施加以规范;此外, 还应强化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4.
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纳当事人对抗制的合理因素,但对鉴定意见相关规则的完善并未见改革新举。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司法鉴定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的认识有新的发展,亟待我们及时总结司法鉴定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剖析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四个热点问题,反思传统司法鉴定观念根源,以期完善鉴定证据制度的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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