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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丽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2):49-53
发展绿色建筑是国家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课题。在全面发展绿色建筑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需要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进行阐释和推进,
从而实现良法善治,并进一步体现社会治理绩效水平。如何正确地认识和理解相关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绿色建筑的深
入开展。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现有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绿色建筑已有充足的理由走向法治化道路。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
下,探索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的对策与方案,对促进新时期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绩效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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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丽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2(6):62-66
美国传统上对涉及不同领域基本权利的法规之合法性审查采取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类型化标准体系.我国宪法与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规定中也蕴含了类型化审查标准的规范与制度基础,借鉴美国法规审查的三重标准,从不同领域分别对我国少数民族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合理性审查与中间层次审查,建立我国少数民族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体系,不失为新时期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一种可选择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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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是该公约的基础性并且是唯一的强制性制度,既具有所有人权条约缔约国报告制度共性,又具有自身的内容和特点。自1978年以来,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对监督缔约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缺陷,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包括缔约国报告制度在内的人权条约机构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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