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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清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1-94
解读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上可能存在证明对象难以明确、证明标准难以厘清以及证明方法难以把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与传统"绝对真实"的证据真实观话语、司法者繁简难分的裁判认知习惯以及高度抽象的证明标准规范有重大关联。因此,需要在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针对认罪认罚从宽重构一种适中化、具体化的刑事证明方式并建立以程序和证明方法为主导的证明实现机制,同时还需要完善保障机制,以防范该证明体系带来的错误定罪副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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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解决国内外经济贸易争端的有效方式。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相比较过于严格 ,不利于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建议立法和司法对仲裁协议应从宽解释 ;严格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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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公正优先价值导向。通过构建非线性量刑模型分析177161份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初审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从宽”克制倾向:认罪认罚对轻罪量刑的作用倾向于在“底线”游走,接近量刑情节“坦白”;传统量刑情节仍在习惯性适用,认罪认罚发挥实效的空间不足。在法定主义背景下推动更高层次上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可以考虑,一方面建立认罪认罚分级分类制度,适当加大对轻罪的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法定空间,在立法上赋予认罪认罚“减轻”情节地位,破解量刑折扣零和博弈的困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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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彬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2(2):71-75
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应当有别于老年人免死的年龄标准。当前,中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宜规定为"年满70周岁",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则宜规定为"年满75周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相一致,统一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犯罪免死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中国应当免除所有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而不应有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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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充分适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可以营造"多赢"的局面。然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的"从宽性"规定仍不全面,并且也缺乏鼓励"因素"。因此,从国内外立法实践出发,创新性地从"实体法"角度与"程序法"角度共同论证对被告人从宽的"应当性",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宽幅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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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严禁把人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自由意思决定的“认罪”、“认罚”,就是主体性原则的彰显。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哲学根基就是主体性原则。只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安排刑事诉讼活动,使之规范化、程序化运行,该刑事诉讼程序才是“正当的”。认罪认罚从宽结果的正当性,寓于正当程序之中。在符合了认罪认罚的条件后,对犯罪人的刑罚予以“从宽”。这是因为通过考量犯罪人的“认罪”与“认罚”,能够得出再犯的危险性可能不复存在,符合刑罚个别化机能。这样,“从宽”就有了实质上的根据,这就是优先考虑特殊预防的综合预防理论的思考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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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84-90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过,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不应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求及其冲突,应该努力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兼顾。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权以及救济权等底限权利理当得到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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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重罪检察工作迎来了机遇与挑战。一方面,重罪检察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安全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重罪检察工作既面临着实体法前提不清、适用案件范围规范限缩、部分案件证明难度高以及重罪协商运行机理不清等困境,也面临着风险社会中刑法治理的背景转变、刑事实体法语境下的保护对象扩张、刑事程序法维度下的价值关系紧张以及犯罪发生场景网络化带来的诸多挑战。为了回应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刑事领域提出的安全保障价值与自由保护价值平衡的要求,新时代重罪检察的应对思路应当从理论范式与实践路径两方面着手,并结合指导理念、实体法侧面、程序法侧面和办案机制四个方面依序展开,由此才能真正推动我国重罪检察业务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