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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较为繁杂,条文各自为政且不协调,有体系化之名而无体系化之实。一般规则的缺乏,使得现有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既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晰的指引,亦无法为未来之立法指明方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规则的建构,应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目的导向下,从三方面进行:其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仍不符合制度目的,宜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拓宽;其二,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主观要件,原则上可以“故意”统领与限定,体系下可以“重大过失”展开并有序扩张;其三,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损害后果要件,应当与“损失”脱钩,代之以“情节严重”,我国惩罚性赔偿损害后果要件的三类规定,其实均可作“情节严重”之解释。  相似文献   
2.
《求是学刊》2019,(2):15-24
党中央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益性私权曾在个人本位法向社会本位法转型的历史阶段肩负着矫正个人主义价值观下极端自由主义引发的恶果,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更高程度上弘扬私权应有的终极人文关怀的重大历史使命。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引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历史时期,公益性私权依其本质属性与功能,以及内在的道德品格,仍具有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时代价值。在民法理论上深入研究梳理公益性私权的理念、体系,并在民法典各篇章中予以具体落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佳民法路径。  相似文献   
3.
《法释[2017]16号》第15条规定的强制分配要件不完整、不准确且过于抽象,应予完善与细化。(1)前提:《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市场主体有"发展权利",强制公司分配除符合《公司法》第166条,还需有自由现金,以维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2)主体:上市公司股东亦有不退出公司前提下获取救济的权利,但应设一定限制,避免手段与保护利益间的失衡。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不影响其利润分配权,公司可依《民法典》第568条主张抵销。(3)行为与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32条,将滥用"股东权利"解释为"股东可支配的权利",涵盖股东自任董事、高管滥用管理职权情形;侵害公司财产权需与不分配、象征性分配结合,以别于普通侵权行为。公司累积巨额利润或长期不分配,违反《民法典》第76条规定的公司目的。大股东仍拒绝分配属滥用表决权,且为不当阻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向完整权转化,可类推《民法典》第159条,视为股东请求分配的条件已成就,小股东受有实际损失。(4)前置程序:为维护公司自治及股东团结,避免持续依赖强制分配,股东须穷尽内部救济。小股东往往只关心分配,与大股东分歧严重,应适用《法释[2019]7号》第5条,注重调解。《公司法》修订时应引入强制分配,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5.
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客观情况的变化会致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此时应由债权人选择是否解除合同,以摆脱对其无任何实际意义的合同关系的束缚。最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对期前合同解除予以了较完备的规定,《荷兰民法典》上的相关制度则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为合理解释期前合同解除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但也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序编是一项立法技术,其目的是在进行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之前,确立适用法典所必须的一些通用的技术性规定。我国正在制订民法典,应否设立序编以及序编的形式与内容应当如何,都是有立法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从各国民法典序编比较的角度,探讨了各国民法典序编的结构形式、共通内容与特色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对我国民法典序编的应然形式与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同时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有失妥当,应予修正.民法典应当在总则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8.
以私法现代化为视角,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在立法程序上,建议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在立法语言上,尽量采用专业化的用语;在标题方面,不但各编、章、节应有标题,各条也应有标题;在体系层次标示方面.采用整部民法典“通计条次”。  相似文献   
9.
公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当代法律结构中公法与私法的交汇与融合,以及公权介入私权领域对私权顺利行使所具有的促进作用等,成为私法中公权规范引入的基本依据和制度基础。在现行民法典中公权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目标条款的引入,国家及专门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合法限制等方面。由于民法典自身私法属性的制约以及公权介入的目的在于增进私权的实现,民法典中公权的介入存在必要的限度。从更为积极的角度理顺民法典中私权与公权的内在关系,消除两者的内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互动的层面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0.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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