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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虚构房屋交易贷款案件涉及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原因是未认识到该案件的性质属于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范,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明确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针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对隐藏行为进行规范,特别应强调虚伪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不得获益的原则。  相似文献   
4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人侵权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从法人本质分析,若将"法人拟制说"中的拟制技巧与"法人实在说"实在意志结合起来,就可以把作为法人机关的自然人和作为法人雇员执行职务的意志视为法人的意志.从而得出法人有侵权行为能力的结论;从实用主义和立法技巧路径出发,根据侵权制度设计好坏判断标准分析,法人也是应当有侵权行为能力的.在此前提下,本文又分别从法人本质路径和实用主义路径入手,详细探讨了法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在对各国民法关于法人侵权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我未来民法典应该吸收<民法通则>的成功经验,对法人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予以一体把握,采法人侵权责任"一体式"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43.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4.
从消极信托到积极信托的演变以及信托品种的创新,反映了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及其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一国继受信托法的根本动因;信托法的成文化和法典化,为信托法的移植尤其是跨法系的移植扫清了障碍,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信托法源自具有深厚的判例法和衡平法传统的英国,对法律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观念等本土化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信托法在移植的过程中必须克服诸多制度上的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能克服,即使制定出了一部完善的信托法,也至多只能具有形式意义,甚至可能产生破坏既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45.
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合同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意定主义强化趋势,这是民法典体系融贯性要求使然,也是当代知识产权法理念、技术、价值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时代的必然性和适应性,对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当今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时代,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的衔接;参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际,全面促进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46.
鉴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应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而同质赔偿在应对公害民事侵权时表现出的缺陷与不足,及惩罚性赔偿特有惩罚性、预防性的特点使公害民事侵权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未来《民法典》与相关立法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彰显民法正义。  相似文献   
47.
陈苇  高伟 《学术交流》2008,(1):58-61
无人承受遗产制度是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遗产继承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阐述四法域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基础上,比较评析其异同,借鉴港、澳、台三地区有益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不足,从我国内地地区实际出发,提出重构大陆地区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设想,即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中以专门部分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其内容包括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增设搜索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等的公告程序;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之重新定位.在遗产无人承受的情形下,遗产首先应归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只有在无这些人的情形下,遗产才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48.
喻磊 《江汉论坛》2004,4(1):132-134
中国民法典是调整我国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典。其价值应体现现代民法精神,指导我国民法典编纂(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本文初步论证了中国民法典的秩序—安全、平等—公平、自由—效益价值,旨在对中国未来民法典价值进行科学求证,以为我国民商事法治实践提供价值支持。  相似文献   
49.
我国《继承法》在理论和立法上都回避了可能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而大多学者对错误制度的研究也局限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领域,忽视了该制度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罗马继承法中有大量关于错误的规范,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继承编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处理则存在"平行线型"、"总分型"、"准用型"三种立法例。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考虑到总则有关错误的一般规定和继承法有关错误的特殊规定之逻辑统一,以便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50.
章礼强 《北方论丛》2006,1(3):145-148
国内外民事实定法本位不断变迁。民法社会本位说多存疑问,所谓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则有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理论基础。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价值标准和中心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是进化的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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