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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修志君 《东方论坛》2002,(1):116-119
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 ,对无害通过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归纳和分析论述 ,认为无害通过权的适用范围从适用海域可分为领海、特定内水、群岛水域和特定国际海峡 ;从适用船舶可分为商船、军舰、潜水艇和特种船舶。在此基础上 ,简要分析了我国的有关规定以及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法律的适用范围决定着法律的效力范围,是适用法律的首要条件。正确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效力,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现实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4.
从分析一无论和二元论出发,论述我国法律应锐意拓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提出新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职业》2012,(13):10-11
2011年,《社会保险法》与新《工伤保险条例》相继推出,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及其征缴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而且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动态平衡,促进刑罚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和解产生消极影响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具体包括被动介入原则、价值平衡原则、综合评价原则。司法实践中,应以犯罪侵犯的法益或者犯罪客体为标准来把握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范围,只有单纯侵害个人法益或者所侵害的法益均属于个人法益的死刑案件,原则上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7.
邢钢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84-192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列明调整的事项面临再次识别和归类,同一事项是否属于第14条调整事项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由于第14条所列明调整事项过于笼统、简略和抽象所致。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客观标准,尽可能扩大和细化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列举事项,通过非结论式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公司适用法所调整的事项,这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限定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8.
在社会经济条件发生深刻变化、标准工时大幅缩短、休息休假逐渐增多、交通愈来愈便捷的大背景下,我国职工探亲假制度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急需进行相应的改革并完善立法。探亲假的适用范围应扩展到劳动法覆盖范围内的各种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探亲假的享受条件、假期、待遇等应当作出必要的改进和调整。鉴于探亲假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我国不应贸然废止该制度,但应处理好探亲假与年休假的功能互补关系,并厘清探亲假与事假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法院专递集合了法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特快专递制度的优势,可以缓解"送达难"问题,但其尚存在若干发展瓶颈,故有必要放宽其适用条件,扩大其代收人范围,允许留置送达,软化签收的形式要件,并赋予专递邮件退回制度更丰富的内涵.  相似文献   
10.
取保候审应被定位被羁押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以避免其与强制措施特征及自身实际具有的救济功能相冲突;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应采取否定式立法模式,明确禁止取保候审情形,以克服不应被取保候审人却获得释放的现象发生;将有权决定不予取保候审的机关限定为检察院和法院,以避免公安机关拥有不予取保候审裁决权所导致的侦查阶段取保候审难;在取保候审方式上,增设保证人交纳保证金、扩大保证金形式及允许人保与物保可合并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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