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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124份一审刑事判决书表明,在卖淫嫖娼犯罪中淫促者性侵幼女的现状堪忧,当下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制存在过于偏重保护社会法益、违背幼女性行为能力的绝对推定、罪间体系不协调等不足,从刑事司法政策角度来看,亟须加大对淫促者的刑法规制。幼女的性权利以其具备性行为能力为前提,其只享有被动性的性权利,对主动性的性权利不具有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完善刑法规制淫促者侵犯幼女性权利的行为:在司法层面应以法条竞合犯将其作为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在立法层面则应废除引诱幼女卖淫罪,并将其规定为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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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2)
强奸罪与抢劫罪条文表述都是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但是从刑法体系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两者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抢劫罪的暴力包含了故意杀人的情形;抢劫罪的胁迫仅限于暴力胁迫以及当场实现。抢劫罪中对被害人压制反抗的程度是高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此外,强奸罪与抢劫罪两罪"其他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抢劫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而强奸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既可以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也可以是行为人引起的。"故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先前的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是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也即当抢劫罪已经既遂之后,行为人借由之前产生的手段行为使得被害人自身产生恐惧心理来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这应当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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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12,(4):29-29
上个月过得真是奇幻,两周之中,传来了四个朋友出轨的消息。先说A先生,我的大学同学,属于家教严谨型的,这辈子走的每一步都有人安排好了,毫无惊喜可言。大学一毕业,大家还在焦头烂额为生计奔走,他已经稳稳当当进了家口碑很好的医院。不出半年结了婚,有了个可爱的女儿。有同学见过其所谓的小三,说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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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1):34-41
在强奸罪中,"暴力"指向被害妇女,且不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包含暴力与非暴力威胁,威胁内容的实现时间没有限定。而在抢劫罪中,"暴力"指向被害人或在场的第三人,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只包含暴力威胁,且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当场性。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看,司法者在解释不同犯罪中的相同语词时,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形式统一性,而应结合法益性质、罪责特征、刑法体系等要素,在语词外延中限定出最符合本罪罪质特征的部分,以实现定罪的精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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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全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97-101
随着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强奸罪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发生了变迁。强奸罪的保护法益由社会风化变更为性的自主权。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包括男女两性。丈夫身份已经不能使婚内强奸行为合法化,对于违背配偶意愿而强制性交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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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网络热炒的“校长开舻等案件,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拉进了公众的视野,随之引发了对此罪名存在必要性的争论,无论是法学界人士,法律实践人士,还是普通群众对此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刑法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否还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笔者从“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争议出发,就重构提出建议,权作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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