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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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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内强奸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能否在强奸罪中评价婚内强奸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富争议的问题 ,刑法理论对此存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对立。强奸罪的法益应该是双重的 ,包括妇女的性权利及社会的性秩序 ,婚内强奸虽然侵犯妇女性权利 ,但并不侵犯社会的性秩序。婚内强奸因缺失强奸罪客体要件而不成立强奸罪 ,对此行为应在伤害罪或虐待罪中加以评价。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女性,直接实行犯限于男性,但目前女性对他人的性侵害也时有发生。在这一点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已经走在前面,将强奸罪的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我国也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修改刑法,以保护男性的正当性权利。  相似文献   

3.
何洋 《河北学刊》2012,32(3):180-183
基于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特殊保护,刑法推定其不具有同意性交的能力,因此,即便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被告人仍会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然而,如果被告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是否仍要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均存在争议。本文从分析争议的本质入手,通过阐述严格责任的存在根据与发展历程,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奸淫幼女问题(法定强奸罪)的处理上,虽然严格责任的适用出现波折,但严格责任的理念一直并仍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4.
将知识产权法益论引入刑法领域,有助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摆脱"权利思维"套路,解决刑法立法和司法上不少分歧问题。作为刑法法益的商业秘密是一种未上升为权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益。以法益论为工具来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行为构造上,"违约型"构成行为宜提高刑事门槛;在结果限定上,非"间谍型"构成行为应坚持损失结果的严重性。商业秘密刑事司法应回归谦抑性,摒弃"刑事司法优先论"的做法。  相似文献   

5.
《东岳论丛》2017,(5):85-92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运作提供了参考依据,随着环境刑事政策逐渐走向严格,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但2014年度刑事一审判决显示,我国污染环境罪之刑法适用依然面临重重困境,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之基本理论问题模糊不清,刑事司法裁判之间存有较大差距。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应恪守刑法谦抑性,维护环境刑法之独立,突出保护环境法益,准确界定抽象危险犯之边界,采取双重罪过形态,严格限定共犯处罚范围,充分发挥单位犯罪之效能。  相似文献   

6.
刘慧明 《兰州学刊》2009,(3):161-163,211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该政策具有丰富的辩证法蕴涵与多维度指向,“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当为其旨趣,谦抑与惩戒的区别适用乃检察实践的应有之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的谦抑性可在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确立辩诉交易制度、慎重适用逮捕措施以及积极谨慎地认定自首等层面得以彰显,而法治理念中刑法的惩戒功能则可从适用对象和适用方式等角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7.
“嫖宿幼女”一词始见于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嫖宿幼女”入强奸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沿用这一做法。1997年刑法创设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违背文明社会的一般法理,背离儿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在法社会学上,嫖宿幼女罪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污名化,客观上保护了“嫖宿幼女”行为,从一个侧面引发了性侵幼女的犯罪浪潮。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立法机关的声誉,引发官民对立。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利于保护儿童,有利于提高刑法的震慑力,有利于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  相似文献   

8.
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准则。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当引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以及盲目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等误区。为纠正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司法适用误区,需要准确厘清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内涵,且应谨慎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释法说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时,须秉持以实定法为中心、穷尽规则方可适用的基本立场,遵循层级性思考和具体化判断的基本逻辑,从而解决原则性规定介入法条解释时解释结论不确定的问题,避免因对个案正义的追寻而导致法体系丧失一贯性,从而维护法的权威性与安定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在对某些身份犯的犯罪构成以及刑事处罚的规定中,存在诸多问题,使身份犯理论的贯彻在我国刑法中很不彻底,甚至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故而,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立法对某些身份犯罪进行修正与完善,使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和司法更好地结合,同时也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成熟与理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公司资本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的规制作用极其有限。原因之一就是刑法因缺乏与公司法的衔接与配合而产生的立法疏漏,并进而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和不当。而我国公司立法的不完善,构成了我国公司资本犯罪刑事立法方面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直接影响到了刑法对公司资本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严谨性和科学性。因此,应协调刑法与民法、公司法的关系,加强刑法与公司法交流与配合,以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身份与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及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特定身份者与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如何定罪?对此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中争议颇多,本文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对此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无特定身份者可以和特定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的实行犯,对无特定身份者应按身份犯的共犯处罚。特定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行身份犯罪,对特定身份者应按身份犯共犯处罚,并建议在刑法中对此问题作明确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2.
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是传统欺辱犯罪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表现,但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广域开放性和全面传播性,这一犯罪又与其同态的传统欺辱犯罪有着很大差别。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匿名发表言论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价值也体现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对于匿名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的规制,美国经历了无法可依到逐步建立起专门的刑事法体系的过程。在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立法与司法中,美国以宪法为依据保护公民在网络中的“非实名制”权利并兼顾计算机网络言论自由,由此为基础展开刑事惩治。我国既有刑法不能全面涵盖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应该新立刑法规范实现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4.
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刑法可称之为"变动中的刑法",其在中国当下社会情境中应从理念上予以推敲,推敲其产生的基础,推敲其变动的原因,推敲其发展的逻辑脉络,使刑法在推敲中走向完善。刑法谦抑理念的勃兴体现着变动中的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具有限制机能,其通过刑法处罚范围(犯罪圈大小的划定问题)和处罚程度的限定加以体现。刑事和解恰恰是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挑战,是对刑法谦抑理念的回应。刑事和解旨在软化刑法的强制性,增强刑法的诱导观念及道德重建功能;刑事和解是公法的私法化的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刑法谦抑理念在刑事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的最好诠释。  相似文献   

15.
刑法的目的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有效回应社会关切。频发的药品安全事故与药品监管渎职有密切关联,但相对药品渎职行为之重大危害,现有的处罚偏轻,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困难。基于民意基础、司法适用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应当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并明确其构成要件,以通过独立规制的形式实现刑法对药品监管渎职行为规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对男性间强制性肛交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在刑法上无法可依,而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这严重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文章参照国外刑事立法,从应然性和实然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前男性间强制性肛交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但应尽快制订新的刑法典修正案,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于男性间强制性肛交行为所产生的冲突,并使我国关于强奸罪的刑事立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夫妻之间的性权利——以家庭和谐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权利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表达性意愿,实施无害于他人的性行为,并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性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属于人权的范畴。同居权则属于相对权、请求权,不能对抗性权利,但忠实义务对性权利的行使提出了必要的限制,至于婚内强迫性行为,不能以性权利为由,一概界定为强奸罪,应分情况而论。  相似文献   

18.
法定犯的客观构造模式,由于《刑法》中采用的立法方式不同,在刑法中表现为违反规定型法定犯、依照规定型法定犯和借助规定型法定犯三种形式,在非刑事法律法规中表现为刑事罚则。当前,法定犯构造存在违法层级不统一、加重要素情形复杂、无加重要素造成困惑、违法对象难以照应、非刑事法律法规的刑罚法规形同虚设的问题。完善法定犯的客观构造,一是完善《刑法》中法定犯构造,做到违规层级的高级性、违法对象的明确性、加重情节的统一性"三性"统一;二是完善刑事罚则的构造,包括采用明确性立法方式、注重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对应性、尽快修改或废止不符合现实的规定、及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弥补漏洞、刑法专家参与制定刑事罚则等内容。  相似文献   

19.
目的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目的犯目的作为主观违法要素,其地位和作用循着刑法理论的发展逐步得到认同,并由此形成了关于目的犯较为成熟的理论类型,这种理论类型对司法实践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应重视成熟大陆刑法理论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0.
弱势群体刑法保护可分为正向保护和反向保护,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加以实现,应当将其纳入到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加以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该严则严”是弱势群体刑法正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正义需要、秩序要求、报应观念和预防理念,刑事立法上应通过定罪规范的“犯罪化”和刑罚规范的“严厉化”加以实现,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严.“当宽则宽”是弱势群体刑法反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人本主义、公平理念、刑法谦抑和刑法人道,刑事立法上的实现途径是定罪规范上的“非犯罪化”和刑罚规范上的“轻缓化”,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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