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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知事兼理司法是在民国时期新式法院设立不足的情况下,所推行的一种由县级行政长官兼理审判检察权的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在实践过程中,该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上的黑暗。它是现代司法制度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屈从.中国转型社会的表现。 相似文献
2.
王玉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128-134
1937年1月,四川省政府举行首届县长考试。此次县长考试是川省政府依国民政府中央法令推进的人事调整,希望表达对中央的拥护,而国民政府也希望借此强化对川省的控制。但此次县长考试应试者众,及格者少,且迟迟得不到任用,与刘湘委任大批县政人员训练所毕业者为县长形成鲜明对比,事实上加剧了外界对刘湘时期县政人事的质疑。可以说此次县长考试渗透着川省与中央两种势力的相持博弈,是刘湘时代川省人事步入中央轨道的一次重要事件。 相似文献
3.
《宰惠纪略》是光绪年间柳堂任山东惠民知县时的施政记录,在这一历史文献里,柳堂乡村治理的思想与实践、乡村治理的区域特征、晚清知县乡村治理近代嬗变的历史轨迹,乃至知县传统乡村治理的一般特征,都得以充分地体现。柳堂近代化的乡村治理思想与实践不仅早于清末新政,也为今天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历史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李晖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60-65
由于历史文籍记载的差异,对唐代初期吴少微的籍贯、登科年份、仕途经历及卒年等事,都互混淆,致使吴少微成了复杂人物。文章广搜资料,对吴少微生平履历驳讹正原,对其"词人莫不叹美"之诗、"词最高雅"之文,予以鉴赏与评议,证实吴少微为享誉神州的第一位杰出新安人。 相似文献
5.
李换平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6):38-41
由于种种原因,宋代有些县中缺乏县令,而由摄官代行县政。其中有一县中不设置县令处,县丞、主簿、县尉、监当官、馆阁及立朝知名人士兼摄县令;有广南难觅正官处吏人的权摄;有县令被按核,临时选官代行县政;有战争年代军人占据县阙;有从临县选差县佐官权摄。宋代士大夫对摄官多抱否定态度,尤其对吏人权摄。但由于现实的需要,摄官在宋代并未完全废除。 相似文献
6.
董晓楠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
在侦查控权主体设计上,学界在对治安法官权力性质、法官名称、司法概念、保释率、签发令状等诸多问题上存有一定的误区,从而照搬国外的司法审查机制恐有失当. 相似文献
7.
马可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4):100-105
我国现行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着一系列的结构性问题,在实践中难以解决.本文介绍了国外的有益经验,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具体设想--建立中国的治安法庭制度,收回法院应有职权.同时,从治安法庭应当具有的职权,到如何建立治安法庭制度,再到治安法庭的具体办案程序等三方面设计了大量新颖可行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清代基层社会控制中州县官与绅士关系之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彦波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4):590-594
官绅合治是中国地方行政的常态。19世纪中期以前,清代绅士一般不担任地方政府职务,他们只是给州县官提供咨询,进行协助,州县官掌握着对基层社会的主控权;咸丰初年,在太平天国迅猛发展的情况下,清政府在全国大规模地兴办团练。绅士通过团练组织,扩大团练的社会功能,由幕后走向了前台,成为乡村控制的主体。清末新政时期,办理地方自治,使大批绅士从体制外走向体制内,由非正式权力变为正式权力,绅士不仅已完全控制基层社会,并且正式进入州县政府机构。 相似文献
9.
宋代地方政府的政务主要是由官和吏来处理.由于宋代官尊吏卑的名分非常严格,中央的政令都是下达给地方官来执行的.但官要进行统治,又必须通过吏,所以宋代虽然吏的地位很低,但在地方政府中的作用却举足轻重.地方政府内部的官吏关系,成为决定宋代地方政治走向的重要因素.但不论是官欺压或勒索吏,还是"吏强官弱",还是两者狼狈为奸,都必然造成和加深地方政治的贪腐和黑暗.期间尽管有个别清官,也能对奸吏进行惩处,却无补于宋代地方政治贪腐和黑暗的整体形势. 相似文献
10.
陈钧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4,24(4):58-60
苏廷页任莱庭县尉,大约在圣历元年至长安二年间;任监察御史在长安二年至长安四年间;任考功员外郎在神龙三年;任考功郎中在景龙元年;任合宫令在景龙元年至景龙二年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