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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交往合作是法律的源泉
引用本文:李贵成.主体的交往合作是法律的源泉[J].中州学刊,2009(3).
作者姓名:李贵成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河南,郑州,450004
摘    要:作为社会整合媒介的法律产生于社会成员交往合作的需要,法在更广阔的社会领域为那些既承认相互平等、又愿意维持合作并继续做陌生人的社会主体提供了交往、沟通的桥梁.交往合作既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又是多元社会法律合理性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体的交往合作构成了法律的真正源泉.

关 键 词:法律  交往合作  合法性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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