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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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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救济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是股东权利的保障和损害回复机制。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代表诉讼制度是构成一个完整股东诉讼制度体系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也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建一个合乎国情的由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组成的制度体系,使股东权成为现实可诉的权利,是我国公司立法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
比较法视角下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公司法》增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且为了使该制度能发挥最大效应而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缺陷。在借鉴国外立法和论证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股东派生诉讼的理性选择及其制度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因其周全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不正当侵害、并最终保护股东利益的功能为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制度的立法缺漏以及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不断出现亟须构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笔者从法理基础探寻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正当性,界定了股东诉权的性质,梳理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分析了公司的诉讼地位,厘定了诉讼费用担保和诉讼费用承担方式,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构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由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是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当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根据不同的诉讼参加目的,公司可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第三人的身份辅助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还会出现反诉等程序问题,在确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也必须综合考虑相关程序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香港立法会在2004年7月23日通过《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将法定衍生诉讼添加到《修订条例》之中。新订条例第168BA至168BK条规定:公司成员(股东)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定权利,可代表该指明公司提起诉讼或介入该指明公司所属诉讼一方的诉讼。我国内地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已规定了股东衍生诉讼制度,但与香港特区的相关制度相比,则反映出其规定过于笼统,仍存有许多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6.
股东诉讼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最后屏障。我国的《公司法》虽说对股东诉讼制度有所规定,相对2005年之前的《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股东代表诉讼的完善方面,对构建股东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在母子公司中,当子公司发生违法行为而母、子公司均怠于提起诉讼时,母公司股东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88条规定,允许全资母子公司中的母公司股东通过追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责任以实现损害救济,但该条文内容过于笼统和狭隘。在今后的立法中还需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中母子公司的判断标准、母公司股东的资格要件、被告范围的确立、前置程序的设置、滥用诉讼的防范以及诉讼费用的改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权益,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基于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本文通过对以日本商法典为中心的各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新修订和有关具体制度进行评析,从而建立和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股东代表诉讼是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现代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在我国经过逐步的探索,终于在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正式的确立.但<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过于原则简单,影响到其作用的发挥.必须从诉讼费用、公司的法律地位、原告的补偿权、被告的范围、诉讼的管辖、诉讼的担保、诉讼的前置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其他股东及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则根本没有规定。本文基于股东派生诉讼自身的特点,提出了对派生诉讼原告资格应进一步限制,对其他股东参与诉讼的时间及诉讼地位,以及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予以明确等观点。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中小股东网上投票的现状分析,总结了网上投票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宣传力度、建立网络投票中介代理人机制、延长网络投票的期限、分类表决应引入投票率等对策。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3.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信托关系去解释和梳理股权代持关系。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就对内关系而言,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信托文化,要全面夯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股权行使策略调整权、股权处分撤销权、名义股东解任权、治理参与权和显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就外部关系而言,外观主义是化解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代持情形,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改善股权流动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也应礼让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但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则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股权代持的效力应采取“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取向。为严格限定无效股权代持协议的范围,建议导入“三步法”思维,精准识别效力性规范。裁判者援引“公序良俗”确认股权代持无效时更应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14.
家族企业积极引入并利用非家族资本时,CEO人选对其职业化经营和现代化转型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基于2004—2017年中国2065家上市家族企业数据,从家族企业股东异质性的视角考察了其对家族企业CEO人选的影响。研究发现:家族大股东和非家族大股东投票权不对称性与职业经理人担任CEO显著负相关。非家族大股东类型越多,投票权不对称性与职业经理人担任CEO的负相关关系越强,但家族股东数量增加会抵消这种作用。横截面差异检验表明,不同类型非家族大股东对CEO人选具有不同的影响,未发生代际传承、由家族直接创办、审计质量较低的家族企业,投票权不对称性与职业经理人担任CEO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更强。研究结论表明,家族式的非制度管理可能成为家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积极引入非家族股东并保持权力制衡有助于职业经理人的引入,这对于企业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5.
股东的异质性对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的挑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治理日益成为全球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成为企业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以管理者理论和代理理论为代表的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虽然成果显著,但却存在一个主要的缺陷:忽略了股东的异质性。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只关注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而忽略了所有者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与此相适应,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只注重对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或道德风险行为的研究,而舍弃了对所有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研究。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因股东异质性导致的股东之间利益冲突表现得非常突出。股东的异质性为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分析的平台。  相似文献   

16.
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是处于变动状态的投资者权益。造成股东权益变动性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是公司的经营业绩,这是所谓的常量中的变量;二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这是所谓的变量中的变量。我国沪深股市2001年年报资料出齐后,为我们分析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变动性,提供了基本数据。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的变动,与其说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毋宁说是投资者自己的投资行为造成的。前述两大因素的组合,聚集与释放上市公司的个体风险,继而构成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  相似文献   

17.
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投票机制,其在立法上的确立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制衡控股股东的滥权行为.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必然选出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之董事和监事.而要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可能性的提高,有待于完善股东参与机制,引导股权适度分散,吸引股东积极参与选举管理者的投票,从而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管理者的可能性,实现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制衡.  相似文献   

18.
随着全流通进程的加快,限售股解禁和大股东减持行为成为当前资本市场关注的重点和焦点问题。而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起着决定性影响作用。在对大股东减持的动机和截止到2009年11月30日沪深A股312家股份全流通公司的减持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全流通后,公司的托宾Q值、公司在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所处的估值水平对大股东的减持数量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公司在整个市场中所处的估值水平越高,大股东的减持数量越大;限售股解禁数量、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和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大股东的减持数量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净资产收益率、限售股股东持股成本对大股东减持数量的影响不显著等结论,最后简要分析了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对大股东减持的影响以及研究展望。  相似文献   

19.
定向增发中涉及的大股东利益补偿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监管者的重视,增发定价的高折价率、公允性都会直接关乎大股东的利益补偿.以2012-2015年成功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发行折价率为研究重点,探究了大股东利益补偿问题对增发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分析了大股东参与认购定向增发股份与公司绩效的反应.研究发现,发行折价率与公司绩效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发行折价率低于某一临界值时,二者存在负相关关系,而高于该临界值时,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大股东参与认购定向增发股份并非简单的掏空行为与支持行为,大股东支持行为与掏空行为的选取应以大股东利益是否获得合理补偿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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